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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當然。
1.夫妻雙方尚未收到離婚證是有時間前提的。
雙方協議離婚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達成協議,離婚證經民政部門審核後簽發。 如果在收到離婚證之前,即使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查,任何一方都可以悔改。 只要一方悔改,協議即告無效。
雙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並不是說協議不能僅僅因為籤了字就推翻,這與合同法中的其他協議不同。 因為這涉及到人身自由,也就是說,國家保護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如果已經拿到了離婚證,那麼婚姻肯定是離婚了。 而且這份離婚協議也是依法生效的,所以不能輕易推翻。 但是,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財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但離婚已經生效,沒有回頭路了。
此外,如果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方式或離婚後的贍養費有不滿,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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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產權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締結產權協議的意圖真實,在簽訂協議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產權協議簽訂後經雙方簽字確認, 並註明王志丹的簽約日期,則產權協議合法有效,在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依法生效。
1. 婚前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有什麼好處?
婚前協議的好處:明確了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債權和債務,可以有效減少糾紛。 符合合法有效條件的,即夫妻雙方在簽署婚前協議時表達真實意思的,即為合法有效; 協議的具體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後,婚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 如何獲得有效的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的有效方法:只要婚前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且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簽署婚前協議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 如果協議由雙方簽字確認,並在簽字後註明日期,則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3. 如何合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合法訂立婚前財產協議的條件:1、雙方均符合條件; 2.意思真實; 3、本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例如,婚前財產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4.其他條件。
婚前財產協議的訂立必須是雙方同意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隱瞞、欺騙、脅迫或者利用另一方的危險。 基於不真實的意向表達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婚前財產協議的物件必須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非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標的。
如果婚前協議約定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財產的財產部分,則無效。 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規避法律,也不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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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在離婚前訂立。 離婚後簽訂的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章制度,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登記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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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夫妻雙方在離婚前簽署的財產協議有效。 協議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表示簽訂協議的真正意向; 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經雙方簽字確認並註明簽字日期後,財產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在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協議在離婚後是否有效?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夫妻雙方在離婚前簽署的財產協議有效。 協議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表示簽訂協議的真正意向; 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經雙方簽字確認,省略簽字日期後,財產協議即為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較高的民事行為能力; (2)神的統治者的意思是真實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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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效。 雙方協議離婚後簽訂的財產協議,符合法定條件的,即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胡炎離婚,雙方再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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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協議有效。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歸還,婚前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方式處分; 當部門坦白知道協議未達成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