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賠償建設、建設工程承包的連帶責任,什麼是連帶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4-24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連帶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承擔責任,而不考慮份額和順序。 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責任人不得以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為由予以拒絕。 《民法總則》規定,一方有兩個以上債務人的,每個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債務的人支付其應承擔的債務份額。

    《民法總則》和《保證法》均規定,保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債務後,可以依法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 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以按照侵權或違約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分割和判斷,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可由責任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數目為兩個以上的,享有連帶權利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義務; 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支付其應承擔的債務份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負責; 分包商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對總承包商負責。 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由總承包人的,由總承包人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對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可以按照合同或者徵得投標人同意,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標的、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合同的人應符合相應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對分包工程的投標人負責; 分包合同的接收方對分包專案負有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人依法將建設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商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專業工程的用包人和老房分包商對用人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負有連帶責任。 從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部規中可以看出,分包商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責任也稱為“連帶債務”。 一種“民事責任”。 一種責任形式,其中每個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責。

    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後要求全部或部分償付乙個或多個債務人或全部債務人的債務形式。

    例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合夥企業的一名或數名成員或全部成員同時或依次償還部分或全部合夥債務。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共同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負有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設專案或者結構複雜的建設專案,可以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共同承包。 共同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負有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聯合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營業執照範圍承包工程。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由總承包人的,應當由總承包人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共同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負有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設專案或者結構複雜的建設專案,可以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共同承包。 共同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負有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資質不同單位和其他銷售服務等級進行聯合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營業執照範圍承包工程。

    第五十條 建設工程承包一般的,應當由工程總承包人對工程質量負責,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對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的質量負連帶責任。 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一項重要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是補償救濟,增加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連帶責任主要以合夥、擔保、合資、合同等合同關係和上下級關係為主,因此分散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目前,法律界很少有人對連帶責任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犯了錯誤,無論另一方是否有過錯,另一方都將承擔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全部或者部分連帶債務,並能產生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當責任人多於一人時,每人負責還清所有債務,每個責任人相互關聯。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有義務清償債權人的債務。 連帶責任是指加重各特定債務人的責任,使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力量,促使債務人共同防範和杜絕違法行為,確保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 確定連帶責任的原則和依據是:

    1)連帶責任的法律原則。

    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如下:

    1.《民法通則》規定,這是發生連帶責任的基本依據。 主要有: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共同經營而承擔的連帶民事責任; 因授權不明、與第三方串通、缺乏許可權或者利用該關係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的連帶責任的第66條、第67條**;

    2、《合同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是《擔保法》中關於擔保責任的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例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第148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 《關於審理合資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均對連帶責任作出規定。

    4、其他法律法規。 例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虛假廣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協議原則。

    也就是說,連帶責任的承擔是根據當事人的自主權和自願協議確定的。 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於擔保合同。

    3)聯合和幾個故障的原理。

    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程度確定連帶責任。 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其主觀上沒有過錯,所以在某些條件下(並非所有非過錯都不承擔連帶責任)。

    例如,主合同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串通,欺騙擔保人提供擔保,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手段,使擔保人違背其真實意圖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即 連帶責任)。此外,合夥企業一方惡意串通第三方形成債務的,另一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種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雖負連帶責任,但由於損害不是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過錯等造成的,當事人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還應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例如,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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