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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遺產稅尚未正式實施。
遺產稅是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收的一種稅,在國外有時被稱為“死亡稅”。 徵收遺產稅的初衷,是想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整,防止貧富差距過大。
遺產稅是對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是對死者去世後留下的財產徵收的。 從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社會福利事業的財政資源有一定的意義。 遺產稅通常與贈與稅一起建立和徵收。
但是,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投資和資本流入,故意不徵收遺產稅或取消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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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國國**時期,就有學者希望孫中山考慮徵收遺產稅,我自己也希望國家能用遺產稅代替其他日常雜稅,但當時因為其他稅種比較齊全,所以沒有這樣的建議,中國現在也不會有這樣的計畫, 主要是因為富人一般不會滿意。不符合某些人的利益,暫時無法實施,將來實施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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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以後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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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但以後可能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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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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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熙**遺產稅創下650億元新高!! 中國會徵收遺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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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遺產稅尚未出台,但已是未來趨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徵收、中止徵稅,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授權***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徵收、停繳、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代扣代繳、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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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沒有遺產稅。 但是,繼承需要繳納一般稅。 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繼承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繼承契稅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納稅人,除法定繼承人外,應依法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一條。
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並收取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3條. 契稅稅率從 3% 到 100% 或 5/100 不等。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只換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取得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用地、住房所有權的;
(二)取得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援助用地、房屋所有權的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三)繼承荒山荒地、荒灘農林牧漁業使用權;
(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土地、房屋所有權變更的;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繼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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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恆然繼承的房產,已經明確表示無需納稅。 關於其他財產是否需要徵稅,目前仍存在爭議,一是難以把握不動產情況,無法明確遺產金額,二是遺產稅的起徵點尚未落實。
[法律依據]。
《關於個人無償贈與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償贈與房屋產權,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指示房屋產權所有人將產權無償給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者贍養義務的監護人或贍養人;
3)房屋部分產權所有人去世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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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遺產稅是遺產稅的第一稅,人們普遍認為遺產稅有助於緩解貧富差距。 但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出於吸引投資、吸引資本流入等目的,故意不徵收遺產稅或取消遺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時遺留財產(含宣告死亡),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全部遺產徵收遺產稅。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和沒有騎士團國籍的人,在死亡時(包括宣布死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有財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繼承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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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引入了遺產稅。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時留下財產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所有遺產徵收遺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以及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有中國人民生前遺留的財產(含宣告死亡),按照本條例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繼承的規定繳納遺產稅。
1、7000工資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嗎?
工資7000元,扣除60元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規範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在個人所得稅徵收和管理過程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是指從中國境內居住者處獲得收入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有收入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居民納稅人應當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即對在中姆東褲國境內外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細則》規定,取得所得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範圍,《實施條例》規定,取得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按照國際慣例,《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尋建非居民企業,並分別規定了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對其境內外全部收入納稅; 非居民企業按其在中國境內的部分收入徵稅。
同時,為防止企業避稅,依照外國法律設立但在中國境內有實際管理機構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也應當對從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境外所得納稅。
《遺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時遺贈財產(含宣告死亡),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所有遺產繳納遺產稅。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死亡時(含宣告死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財產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繳納遺產稅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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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對自然人死後的遺產徵收的稅,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都引入了遺產稅。
1、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無償贈予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
2、多數人將房屋產權贈與承擔直接贍養或贍養義務的看護人或贍養人;
3、房屋財產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在其他情況下,將徵收相應的財產稅,並繼承遺產(必須是父母雙方都不在人世)。
公證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交易費=6元m2測繪費=m2元登記費=90元)。
這就是我對中國徵收遺產稅的解釋。
《遺產稅草案》第一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後遺贈財產(含宣告死亡),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全部遺產徵收遺產稅。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死亡時(含宣告死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財產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繳納遺產稅中國。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遺產稅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去世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第三條 遺產稅的納稅人按下列順序確定:(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由其作為遺囑執行人; (2)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是繼承人和受贈人; (3)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者受贈人的,依法選擇遺產管理人。 當遺產稅的納稅義務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有限行為能力人的納稅義務時,應由法人或監護人履行納稅義務。
第四條 未繼承或者遺贈給國家,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
可以理解,保險是免徵遺產稅的,因為保險中的所有權益都受到《保險法》、《合同法》和現行的遺產稅草案《遺產稅草案》第5條的保護:以下專案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 受遺贈人贈與的遺產, 受贈人或繼承人對各級**、教育、民政福利、公益事業;遺產中由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儲存的各類文物及相關文化、歷史、藝術書籍、物品,但繼承人轉讓此類檔案、圖書館資料、物品時仍需自動申請繳納稅款; 被繼承人創造、發明或參與創造,發明並擁有被繼承人擁有的著作權、專利和專有技術; 被繼承人通過申請人壽保險獲得的保險金; 免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簽署的協議**中規定的遺產稅; 其他未計入應稅遺產總額的遺產。 >>>More
除美國外,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實行地域和個人相結合的方法來識別納稅人,不管是不是移民,就算你是移民,不屬於國家的納稅人也不需要納稅,各國的稅制不同,有的國家根本不徵收遺產稅, 但是由於房地產等遺產在盈利時是有利的,所以仍然可以繳納利得稅,但有些國家不必對保險收入納稅,因此他們可以通過以推動者的形式購買保險來繳納比直接獲得遺產更少的稅款。 >>>More
中國的地鐵建於1965年。 目前,已建地鐵的城市有:北京、天津、香港、上海、廣州、南京。 與此同時,武漢、長春、瀋陽、大連、杭州、成都、習等城市正在準備推出軌道交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