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你應該讀一讀《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通過這樣做,您似乎縮短了在新雇主的任期,並且在將來計算遣散費時,您將能夠支付更少的費用。 之前的合同是你辭職,自然沒有補償,雖然你不願意辭職。 看似是談判,但畢竟是辭職程式。
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諮詢情況,繼續履行之前的合同,新合同無效。 這樣,當辭職涉及遣散費的年限時,員工就不會蒙受損失。
-
右。 你說得很對。 這應該是合同變更,有兩種方法可以處理。
1.只是單位更名,保留前幾年的服務年限,不能做任何補償。
2.合同的整體變更相當於合同的終止,需要賠償。
公司目前的做法是非法的,可以到勞動局提出投訴或仲裁,要求賠償或解釋。
-
公司更名的,原合同繼續有效,終止後要簽訂新合同的,對原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
違反勞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辭職。 無需批准。
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正如你所描述的。
1.首先也是以談判和解為基礎,勞動仲裁不大就打不了,何不退一步,現在倡導的社會公平只是相對公平,不完全公平。
2、您原來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重慶新日日順家電銷售****成都分公司”按您的描述變更為“成都海恆豐事業****”。 你的描述是無效的,乙個分公司不可能變成乙個獨立的公司,後者是獨立的公司,不管它是什麼性質,從工商登記的相關法律來看,是不成立的,所以要注意。
3、變更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內容:註冊資本、股東、經營內容、公司名稱等,由分公司變更為獨立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
4.根據您的描述,此更改應完全由原來的公司轉變為現在的新公司。
5、此類變更可在合同終止後,如單位有過錯的,可取得。
6.至於遣散費的金額,如您所描述的,或者您正在仔細檢視勞動合同法。
7、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監督或仲裁。
-
加班的三個標準。
周一至周五加班倍數,週末按2倍的節假日和3倍天數,新勞動部規定按月加班天數,加班費雙倍,部分天數超過每月天數的,加班補償。
-
企業名稱的變更不屬於改制,變更前員工與企業的關係保持不變。
海爾的做法是試圖混淆這種關係並規避法律。 您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撤銷辭職申請,確認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
“領導要求我們簽署個人自願辭職申請,終止之前的合同,並與新公司簽訂新合同。 員工沒有報酬,絕大多數員工在公司領導的脅迫和誘導下簽訂了新合同。 ”
你們只能怪自己,為什麼要籤這樣的合同?
如果你不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有誰能幫你?
這種官司打不贏,如果寫個人自願辭職申請,經濟補償從何而來?
不要相信壞律師:這是有補償的。 這只是乙個p!!
您只能與公司進行調解。 可以仲裁年假、保險補償或加班費。
-
協商不成的,到公司所在地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從原用人單位到新用人單位工作,按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了遣散費的,在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新用人單位在計算支付遣散費的服務年限時,不計入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規範的範疇,屬於行政機關的專屬權力,甚至法院也無權判罰。 因此,企業無權處以罰款。 當公司遇到員工遲到時,最重要的事情要從精神約束或降低獎勵噪音的角度來處理,不能採取任何物質處罰。 >>>More
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