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需要到戶口登記地嗎?

發布 社會 2024-04-0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是否需要到戶籍地辦理離婚事宜,視情況而定。

    協議離婚需在雙方登記地辦理,其他地方不予受理。 如果您起訴離婚並在另乙個地方起訴,您需要在居住地居住一年,然後才能向法院申請而無需返回您的家鄉。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 離婚是解除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雙方必須符合婚姻的實質和程式要求。 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一男一女在結婚後要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係的主體是婚姻的當事人。 婚姻的解除反映了雙方的意願,只能由雙方自己執行。 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解除婚姻關係,應當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式。 婚姻雙方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雙方單位、群眾組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機構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係會產生離婚的一系列法律後果。 婚姻關係的終止將導致夫妻之間個人關係的終止、共同財產的清算、子女撫養方式的改變、共同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百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頒發離婚證。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離婚不必在戶籍所在地,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慣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如果是協議離婚,應當在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 訴訟離婚的,應當向被告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你好。 離婚只能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不能在其他地方辦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離婚手續一般必須在戶籍所在地進行,但僅限於協議離婚。 當事人起訴離婚的,不必到戶籍地,而應當向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人的居住地與其慣常居住地不一樣的,應當向被告人的慣常居住地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不一定,也有例外:如果夫妻雙方打算離婚,如果雙方都不在婚姻登記地居住,那麼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在異地居住一年以上,不願回戶口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當地起訴,請求法院准予離婚; 2、如果雙方在其他地方,在同一城市,一方可以向該市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對離婚進行調解或對離婚進行判決。 3.一方在異地但在該國居住不滿一年的,另一方可以在其原居住地或結婚登記地起訴法院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自願與中國大陸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者中國大陸華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離婚是要回到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 如需在異地離婚,需到一方戶籍地民政局辦理離婚事宜; 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可以指定律師代為處理,如果一方不出席,法院將作出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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