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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是指無正當理由、無故請假或者未經許可請假,違反勞動紀律的曠工。 曠工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天數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曠工合同終止的天數,用人單位所在省、直轄市規定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天數,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用人單位。
勞動者因缺勤被用人單位解雇,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不予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因曠工而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曠工,但曠工時間尚未達到解除合同的規定條件,則不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支付遣散費的兩倍補償金,即每年工資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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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是一種不要求行為人有過錯或違法的補貼,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解除。 你因為曠工被解雇了,你的行為有錯,所以你想讓單位補償你什麼! 就好像你無緣無故打了人,結果你還要求被打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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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人而言,我認為您不應該獲得遣散費,因為根據勞動法,公司有權解雇缺勤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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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曠工不能因解雇而得到補償。 由於曠工是違反雇主的規章制度,因此以此為由解雇雇員無需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缺勞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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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曠工而被解雇沒有資格獲得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大驚小怪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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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曠工而被單位解雇是否有任何遣散費? 勞動者曠工或者有其他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以上不包括第25條)以上是我為您總結的內容,希望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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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曠工沒有得到公司賠償,公司將按照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由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涉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