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低工資水平因地而異,但超過300肯定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此外,中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請假也是工人的一項權利。 用人單位不得規定剝奪勞動者權利的條款。
您可以要求他們補足拖欠的工資,也可以要求他們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有兩種選擇。
1.直接向勞動監察局報告。
2.建議您收集證明您已與雇主建立僱傭關係的證明。 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您的仲裁的第一步,就是要求您在立案前提供證據證明您與用人單位有僱傭關係。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名冊以及各種社會保障費用的支付記錄。
2、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聘記錄。
3.考勤記錄。
如果你不為這三個專案使用證據也沒關係,因為雇主有責任提出這三個專案。
此外,其他工人的證人的證詞也可以作為證據。
另外,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給你發過名片,但如果用人單位給你發過名片,這也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
試用期工資應為正式工資的80%,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
這顯然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試用期內,提前3天提交辭職申請,即可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 而且,他們的做法是非法的,他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或提起勞動仲裁。
-
您好,非常理解你選擇辭職的原因,也支援選擇辭職,公司表示辭職是不合法的,但任何公司都有規章制度,辭職還是要辦理辭職手續的,辭職時間可以和領導再溝通,如果不同意的話, 然後我將在辭職後離開 7 天和 7 天。
-
您好,我們非常重視您的反饋,請通過私信提供您的工作區域和聯絡方式(姓名+手機號),以便小美可以給您反饋意見到相應的部門進行處理,感謝您的支援!
-
1、“從進入公司到現在,有哪些權益沒有實現?” ”:
1)所謂實習是指學生的實踐和學習課堂知識,你畢業到公司時只能有合同期和併發期,公司同意你,“實習期”是試用期的變相延長,沒有矛盾,應根據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處理: 為相同的職位為您提供相同的報酬。
2)如果公司只給你試用期,但未約定正式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內有3個月作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應按正式合同約定同崗位工資。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3)你說“正規化後才能有醫保和社保,才會有一些福利”是不準確的:員工有權從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起,而不是在“正規化”後要求公司繳納社保。至於福利,何時捐獻,捐多少,由單位決定。
4)公司至今未與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從入職之日起1個月至今的月薪翻倍。如果公司與您簽訂的合同不超過 1 份:視為與您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公司不與您簽訂合同,則無需擔心,您只需要保留您將在哪一天為公司工作的證據即可。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
2.“我該怎麼做,如果我想收集證據,我應該收集什麼樣的證據? ”:
1)如果你還想在公司工作:你只能和公司協商簽合同,交雙倍工資,你可以給他們法律,如果他們不同意,不要強迫:你可以匿名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如果不怕被解雇,可以在與公司協商失敗後向勞動監察大隊報告,也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2)應當收集的證據:能證明你在公司工作時間的證據(如:入職第一天的招聘表格、登記表或工作卡、考勤記錄、同事證詞、工資卡等),能證明你工作到現在的證據(考勤記錄、工資卡等),甚至是你與公司談判時在記錄中提到工作時間的證據。
3、口頭上的東西證明力低,一旦公司不承認就很難說,所以最好從公司找書面的東西或者記錄下來。
-
有內部協議嗎? 如果簽訂了合同。
如果有協議,請遵守協議。 如無約定,按正常工資發放工資,但實習期間的工資仍按公司在實習期間結算。 如果您想辭職,您應該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申請。
但是,您仍然可以根據轉正後實際工作天數的比例申請辭職當月的工資,該比例是根據正式員工的工資計算的。
根據LZ的補充,這是正常且合法的辭職。 LZ在實習期滿後轉為正式工,再轉為正式工,工作不到乙個月就離開了公司。 因此,轉正前的工資是按照實習工資來計算的,再從轉正後乙個月到你離開公司之日的工資是按照正式的月薪來計算的,但如果你不到乙個月,雇主可以按照你當月工作天數的比例來支付工資。
-
你可以起訴他合同! 你怎麼寫那份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您與雇主有書面僱傭合同嗎? 否則,您可以隨時辭職並終止勞動關係。 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甲屬於試用期,勞動合同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 因此,A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B公司的老闆表示,A告上法庭完全是嚇人,所以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如果B公司拒絕辦理辭職手續,或者B公司不向您支付工作期間的報酬,您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部門投訴。
另外,我如何證明我已提前3天通知B公司? 有可能B公司的老闆撒謊說你沒有提前3天通知,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獲得有效的證據:錄音、錄影、請同事證明、郵寄特快專遞等。
您可以直接到郵局申請特快專遞,然後保留此證據,以證明您已提前3天通知雇主。
-
您的問題已經提出。
已經回答了,這是乙個非常簡單的方法。
1、直接面試,開啟手機錄音:(今天是月中之日,我正式提交辭職申請,希望某位領導考慮一下,等等)。
2、如果你擔心,你終於可以給貴公司的相關領導發一封信,辭職信寫在信上。
-
如果有郵件,可以作為證據,應立即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檢查大隊投訴,三天後立即離開。 勞工局會幫助你。
-
我認為離開是可以的; 老闆以3天之內無法招聘到繼任者為由拒絕離開公司是錯誤的。 如果不辦理相關手續,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辦理。
-
注意辭職方式,提交辭職報告並附上證據,交接工作有交接令,如果你早點問我,我會建議你這樣做。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後,批准與否並不重要,關鍵是要有人簽字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好的用人單位會說你是自願離職的,沒有提交辭職報告, 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你身上,還要找個藉口不發你最近的工資。用人單位在30日內未支付工資的,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2、請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需加蓋公司印章)本人將在某一天將工作移交給他人,如未收到書面通知,將視為公司無需親自交接,由此給公司帶來的不便或損失本人概不負責;
3、請您在某月某年某一天前與我結清工資等相關費用,並向本人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
你可以得到它,只要它是一家正規公司!
-
根據您的情況,我提供以下法律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您還在試用期,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公司應協助辦理辭職手續。
2.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通知,最好是書面(**信函)。
3、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之日,公司必須協助辦理辭職手續! 它無權拒絕!
-
你只是在實習和試用期。 你還需要從第二天辭職嗎,只是從第二天開始就不去上班了,公司沒有任何權利留住你,他們也沒有什麼好說的,他們只會雇用乙個人。 就這麼簡單
-
試用期間需提前三天通知。
-
沒有什麼不能以不依國法買社保的名義答應的,要求他賠償,你沒有合同 其實你有沒有工資卡,也可以作為工作的基礎,也沒關係。
-
樓上不對,三年的合同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超過一年三年不超過兩個月。 但是,試用期可以要求兩個月的工資,試用期由相關法律規定,工資不得低於該型別的最低工資或按正常工作的80%計算。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具體法律規定作了規定。
摘錄如下: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與終止試用期勞動合同有關的條款:。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後兩個雇主也必須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增加了一項處罰條款,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當支付遣散費。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More
試用期內的遣散費,在交接辭任手續時計算支付給辭職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