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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
(九)免費演出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已出版作品;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
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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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國著作權制度中著作權限制的主要內容。 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了版權法的雙重目的,即保護作者和其他版權所有者的利益,並促進知識和資訊的廣泛傳播。 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對某一作品規定充分權利時,在作品使用方面必須履行的社會義務。
2001年,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仍按照傳統模式,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侵犯:土地。
l.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2.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該作品中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刊、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在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五)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翻譯、複製少量已發表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出版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博物館收藏的作品,用於展示或觀看儲存的版本; 9、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不向公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或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拍照、錄影;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以盲文出版已發表的作品。 對出版者、表演者、錄影製作者、錄影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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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10款規定,在戶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應當進行複製、繪畫、拍照、錄影。 沒有明確說明該用途是用於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目的。
允許在公共場所合理使用藝術作品,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動自由,以上述方式在公共場所使用藝術作品用於非營利目的,與將創意作品放置在公共場所的目的一致。 而且,這種使用並不足以威脅著作權人的利益,而是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體現。 因此,本條應強調使用目的的非營利性質,並明確各種具體情況下的使用目的。
b) 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6款涉及教學使用。 目前,教學活動內容豐富多樣,應將“**”和“表演”兩種使用方式作為教學使用的合理使用予以補充。
通過這種方式,它有助於實現公民,特別是聾啞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權。 需要注意的是,以“**”或“表演”形式使用作品,不僅涉及作品的著作權,還涉及用於**的錄音或錄影的製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的鄰接權。 還應規定第7項規定的公務使用方式。
根據現實中允許公開使用作品的一般情況,官方使用應限於複製和翻譯,不應包括表演、改編等其他使用。
3)在使用物件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7款規定,已出版的作品應當由國家機關用於執行公務。
對國家機關的提法過於籠統,應加以限定。 外國立法對官方使用問題有不同的規定。 在德國,國家當局被定義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機構。
在日本,國家機關被定義為立法和司法機關。 但是,大多數國家直接規定,公務使用的主體是具有公共管理性質的機關。
iv) 其他。《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11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創作的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的,視為合理使用。 該條的立法意圖是促進少數民族的教育與發展,但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著作權人的翻譯權。
這項規定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中是獨一無二的,與國際公約不符。 但是,作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之一,本項限制了著作權,限制的理由和合理性沒有充分的依據。 國家可以財政撥款的形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翻譯、使用漢文作品的報酬,但不得以立法形式直接撤銷著作權人的報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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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2.為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該作品中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
以報道時事為目的,引用報刊、廣播、電視節目或新聞電影發表的作品; 4.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其他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發表的社論、評論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演講,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6.
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為執行公務而使用國家機關出版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博物館收藏的作品,用於展示或儲存版本; 9.
免費表演已出版作品; 10.對在戶外公共場所設定或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拍照或錄影; 11.將已出版的漢族文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以便在中國出版和發行; 12.
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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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 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刊、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刊、通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刊登過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宣告不予發表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25條.
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教科書編纂出版教育計畫,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將已出版作品或短篇文學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圖畫作品編纂成教科書片段,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標明作者姓名或者標題或者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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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一種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是指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而不必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看,是對著作權人盲權範圍的限制; 從版權所有者(即使用者)以外的人的角度來看,從使用他人的作品中受益是一種權利。 “合理使用牛排應包括五層含義:
首先,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的。 第三,不需要作者和版權所有者的同意。
第四,不支付報酬。 第五,不構成侵權,屬於法律行為。 合理使用著作權的目的是防止著作權人權利被濫用,損害他人的學習、欣賞和創作自由,阻礙社會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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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1、將他人已發表的著作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刊、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刊、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刊登過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25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畫而編寫的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出版作品的片段、文學短篇、**作品或者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圖畫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註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或者作品名稱,以及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侵犯。
前款規定適用於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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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擅自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鑑賞的;(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在集會上發表或者發表演講稿,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已經出版的著作;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九)免費演出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已出版作品;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假埋葬的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願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簽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編排現有作品的作品,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編排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即在網路上傳播作品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22條也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 例如: >>>More
一。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一種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是指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而不必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制; 從版權所有者(即使用者)以外的人的角度來看,從使用他人的作品中受益是一種權利。 >>>More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即在網路上傳播作品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22條也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 例如: >>>More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即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以某種方式使用。 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著作權法》不將某些不損害著作權的行為視為侵權。 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