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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已經與原公司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約定你離開公司後多久,你不會從事同類工作,也不會挖走公司的客戶,否則是合法的。
您可以先檢視之前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相應的條款。
如果競業限制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您以前的公司必須每月向您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補償金是按照協議支付的,一般是平均月薪的30%。
如果公司不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忽略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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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觸犯法律,果斷開始,這是乙個機會,抓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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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不再是你拆洞遲到的老闆了,所以不要顧忌直接拒絕,如果他強迫他檢查你的包,你可以先穩住他,然後去洗手間報警; 但還有另外乙個方案,既然你不是小偷,你也不是弱智,就讓他檢查一下,不過如果他趁機騷擾你,堅決不妥協,包裡沒有他懷疑的東西,你就大方離開,警察畢竟有點麻煩。 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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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110,只有警察有權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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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提是您提前 30 天向雇主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雇主主動解雇您 2.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移送、社會保險關係辦理手續。
3、協商不成的,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移送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因勞動關係終止或者終止後,要求用人單位退還勞動者收到的勞動合同押金、保證金、抵押或者抵押品而發生糾紛的, 或者因勞動者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轉移手續發生爭議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
4.其他損失,如新單位辭職後不能接受您,造成損失,您也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並利用法律與韓資企業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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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僱傭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乙個月的通知? 如果是這樣的話,在你正式離職後,如果公司仍然拒絕解雇你,並扣留你的工資超過7天,你可以以“拖欠工資”的名義提起勞動仲裁。 不過,還是和公司協商解決比較好,畢竟雙方進行仲裁都不是很好。
如果真的不起作用,可以諮詢律師解決。 當我離開公司時,我也經歷了類似的事情,最後我通過談判達成了和解,不得不更加強硬。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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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些事情都過去了。 找到勞工局,告訴正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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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去勞動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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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律師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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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的變更無需支付勞動者補償金或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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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就是確認你原來的雇主在你離職後沒有給你退保,(不退保的情況幾乎不存在,因為稅務部門每個月都會自動扣除單位的社保金)。
第二步:去當地勞動局,帶上你的身份證,讓勞動局幫你檢查你是否上交了身份。 工作和繳納社保是兩回事,所以你在網上查到的在職狀態可能沒有更新,但社保可能已經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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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留在第三方,你可以留在第三方,如果你不想留在第三方,你可以向公司申請賠償,相當於公司放棄了員工,如果公司不願意賠償,那麼你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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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因此,為保證員工能夠按時交接工作,可以在交接完成後支付與協議相關的遣散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