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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還想多說一點,為了美觀和諸多因素,最好不要進行違章施工。
謝謝。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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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接觸到了很多知乎物業相關的法律問題,其中很多提問者都問過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斷水斷電,我們也開展了一部分,但我總覺得很多業主的觀念是改變不了的。
收款和付款。 代收代繳是指受供水、供電單位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水電費代收代繳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業主不支付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基於以下原因切斷水電:
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和支付水電費時,一般是物業管理區域(小區)每戶沒有一表,而只有一表水電表。 主表的使用者名稱一般為物業管理公司,供水供電單位按主表顯示的數字收取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屬於中轉單位。
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將把水電費交給供水供電單位。 當大多數業主將自己的水電費交給物業管理公司時,為了保證已支付費用的業主的正常使用,物業管理公司將被迫為不支付費用的業主支付水電費。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已經預付了費用,業主在供水供電單位找不到欠款,說物業管理公司已經買了電供業主使用,是皺巴巴的。 根據合同相贏原則,水電使用者有義務支付水電費,因此,物業管理公司當然有權斷水斷電,這既不違法也不侵權,否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此外,無論業主是否明示拒絕支付或延遲支付水電費,只要水電費沒有及時進入物業管理公司的賬戶,就會造成物業管理公司占用資金損失,拖欠的業主除支付拖欠期間的利息外,還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拖欠期間的利息。支付水費和電費。
不收款和付款。
在不收繳的情況下,一般是每戶一公尺,水電費由業主直接支付給供水供電單位。 業主是否拖欠水電費與物業管理公司無關。 根據合同相對原則,只有供水、供電單位才有權斷水斷電。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斷水斷電,這當然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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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是,非法建造的房產是否有權斷水斷電?
第一,對於這種情況,首先他們一定沒有這個權利,是的,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第二,你們的違章建築是絕對不允許建的,也就是說,國家現在下功夫打擊那些違法建築,遲早要拆除, 所以你做的是不對的,財產更是錯的。而對於你的情況,我覺得應該及時拆除,不然遲早要被有關部門要求拆除違章建築,所以你說的沒必要說,物業是違法與否。 是的,第四,他們應該在你這樣做時停止財產,而不是現在停水和停電已經對你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你其實知道這是一座違章建築,但你想弄個汙點,我覺得你這些天白花了。
第五,我認為過幾天,市裡的物業管理部門會拆除你的違章建築,第六,不要說物業錯了,你先做的就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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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在任何時候都無權斷水斷電,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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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電合同的當事人為業主和供水供電公司; 物業管理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斷水斷電權是供水供電企業履行合同的重要抗辯權,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小區的供水供電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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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違法,即使業主拖欠水電費,也應由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經營,物業公司沒有此權利。 物業公司只能對業主家中的供水和供電裝置進行維修和保養,但由於不是第一方,因此無權斷水斷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協議向物業服務提供者支付物業費。
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已按照協議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業主違反約定,未在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業主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仍未付款,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燃氣等催促支付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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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違法建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城鄉規劃部門認定。 違法建築審查有兩個標準需要考慮:建築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和建設工程許可證是否依法申請,是否違反城鄉統籌規劃。
但是,如果發現社群內有違章建築,物業可以督促業主拆除或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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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應當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設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裝置、建築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設在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 但是,如果業主只有乙個,或者業主人數較少,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設立業主大會的,則業主應當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任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重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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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 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任何一方如違反合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係是物業管理合同,雙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 小區業主需要及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需要提供物業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平衡蠟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相關費用。 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支付相應費用的,由供水供電公司供水供電。
物業管理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無權擅自中斷業主的供水供電。
水、電、煤氣的提供和使用是年宴業主與水電煤氣商形成的法律關係,與物業公司無關係,物業公司無權實施停水停電、停氣行為。 這種做法遠遠超出了經營者在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該條款應被視為無效。 據記者了解,拒不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有權斷水斷電,這一條款在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的被眾多消費者網選入選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中,屬於鄭毅的霸主條款,尋找供電公司和供水祥闕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