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索賠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4-07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保險合同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理賠等專案。 但是,這些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財產是否被視為共同財產,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除非夫妻之間有保險合同或特別約定,否則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入、現金價值、養老金等均屬於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者疾病而獲得的人壽保險賠償,主要用於受害人的生命,因與個人關係密切而具有特定用途; 因此,該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屬於領取保險金的一方。

    2、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範圍,應當由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所得;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繼承權的取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沒有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補償金。

    婚姻關係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歸夫妻雙方承擔的部分,如復員津貼和自營職業津貼,支付給士兵的名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它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婚姻財產的主要型別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保險金的支付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法。 原則上,保險賠償以現金支付。 但是,對於財產保險,也可以通過維修和更換來補償損失。

    明確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方式,有利於保險人履行保險義務。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涵蓋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其價值可以找到乙個客觀標準,保險事件發生後,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與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之間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1]

    人壽保險單。 人壽保險不同於財產保險,人的生命和肢體器官是無價的,一般會考慮投保人的實際保障需求和支付保費的能力來確定保險金額,這也是為什麼財產保險支付的保險金額被稱為賠償或補償的原因, 人壽保險支付的保險金額稱為付款。財產保險賠償不能超過財產本身的價值,而人壽保險僅限於約定的保險金額。

    人壽保險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1]。 人壽保險是以乙個人的生死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購買保險後,將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相應條款全額支付生存保險金或死亡和完全傷殘保險金額。 健康保險的支付比較複雜,一旦診斷出合同中規定的疾病,保險公司就全額支付保險金; 津貼型醫療保險按住院天數乘以每日津貼金額支付,最高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在基於費用的醫療保險的情況下,實際發生的費用應按條款所涵蓋的專案比例支付,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意外保險根據意外傷殘的程度支付。

    一般來說,人壽保險福利的觀察期和觀察期之外是有區別的。 不同的公司和不同型別的保險對觀察期有不同的規定。 在時間上,有的規定保險後一年為觀察期,有的規定保險後180天為觀察期,如果發生被保險事故,有的在觀察期內支付保險金額的10%,有的不支付,有的退還保費; 在觀察期之外,大部分將全額支付。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保險索賠繼續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支付。 保險索賠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人壽保險具有個人財產的排他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保險關係中沒有夫妻關係,婚前和婚後都沒有問題,保險金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保險金具有嚴格的個人性質,僅屬於受益人。 根據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均屬個人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保險的行為是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只有在離婚的情況下才能分割,保險合同中的財產權益應由合同受益人享有。

    因此,王某愛人取得的10萬元保險理賠,依據是個人綜合意外險中的重大疾病責任保險,是以個人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於個人依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共同財產的處置,保險受益人已向妻子確認,因此10萬元的保險索賠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保險索賠是否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夫妻關係期間獲得的保險金確定如下: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有財產;

    2、婚前投保個人財產,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婚後個人財產與聯名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首七山支付的保險費有一半屬於另一方。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公認的人壽保險、工傷和疾病保險福利如下:

    1.個人財產,但如果保險費是以共同財產支付的,保險費的一半由另一方支付;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取得屬於個人財產的保險金。

    保險合同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現金退保價值等。

    養老金、保險理賠、中等專案。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保險賠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一百零六十五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財產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保險索賠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保險利益主要是指作為保險金的圈子,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個人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長老和平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1062條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保險索賠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保險利益主要以保險金的形式表現,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個人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並非巧合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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