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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沒有問題。 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可以看作是對工人的一種保護。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簽訂這樣的合同,別無選擇,如果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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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時,應當對勞動者解除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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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其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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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不可理解的。
如果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且單位不續簽,則單位也必須進行補償。 雇主也沒有過錯。
這主要是由於立法的出發點不同,可以更好地保護工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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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合同結束時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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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5條規定,解雇時應支付補償金,第47條對此作了補充。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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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勞動工資的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並在勞動者次年限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勞動工資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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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工人的工作要求和報酬; (三)發放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調崗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派遣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工資基數培訓局的正常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將派遣勞動者重新派往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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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圖,使用人單位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蘇香業8)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十)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的;(十三)企業改變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十四)其他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某項任務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某項任務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