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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民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需要變更戶籍簿上的婚姻狀況,他或戶主只需攜帶戶籍本原件、身份證原件、離婚證原件和離婚協議書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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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您當地的民政局是否有要求
如果被問到。
這是需要改變的
它們中的大多數是非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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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修改,根據《民政部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本不一致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換言之,當事人只需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即可。
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的證明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該人所在國的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或由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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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也會發生變化,女方需要將戶口遷出男方的住所。 辦理二婚時,離婚需要將戶口簿上的已婚專案變更為離婚嗎? 我不這麼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與前任離婚後,婚姻登記機關會出具離婚證明,這是你離婚的證據,戶籍簿上的婚姻狀況不影響再婚。 其次,如有必要,可以到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將戶口簿上的已婚身份改為離婚,然後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最後,在嫁給現在的那個人時,如果涉及戶口沒有問題,那麼就沒有必要把戶口簿上的婚姻改成離婚,如果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電話**諮詢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1:戶籍簿上的婚姻狀況與婚姻關係不大。
與前任離婚後,婚姻登記機關會出具離婚證明,作為您離婚的證據,戶籍上的婚姻狀況不影響再婚。
2、一般情況下,無需變更戶口的婚姻狀況。
如有需要,可以到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將戶籍簿上的已婚身份改為離婚,然後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三:不管是民政局還是戶籍管理部門,最好先諮詢一下再辦理業務。
娶現在的,如果涉及戶口沒有問題,那麼就沒有必要把戶口簿上的婚姻改成離婚,如果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電話**諮詢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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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很重要,當我們辦理離婚手續時,戶口簿會自動更換,所以我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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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答,很高興為您回答這個問題,無需更改。 關於離婚登記中結婚證的簽發,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差異的原因。
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 關於離婚登記中結婚證的簽發,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籍簿不一致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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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應需辦理完所有戶籍手續,並提供離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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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會改變的,一般如果你自己離婚,以上說明你是未婚的,你不會選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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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二次結婚,必須更換戶口簿並離婚。 如果雙方在離婚後與他人再婚,則必須更改雙方戶籍上的婚姻狀況。 因為有相關規定,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與當事人的宣告相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有效法院司法文書,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更正。
當事人可以到戶籍派出所出示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結婚證等所需證件; 戶籍派出所進行相關稽查; 戶籍機關應當在查實事實後進行變更或者更正。 戶籍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更正證明; 審核通過後,在戶籍簿上蓋上離婚印章; 從戶籍簿上登出配偶戶籍,並加蓋登出印章; 將離婚證和戶口簿帶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分割。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進行婚姻登記,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簽發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號碼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糾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雙方的申報相符。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法院有效司法文書、配偶和居民死亡的醫療證明(推論)等材料; 不一致,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更正。
當事人申報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錄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宣告真實性的法院有效司法文書、配偶和居民死亡的醫療證明(推論)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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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民因結婚、離婚而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戶籍變更。 既然已經登記了第二次婚姻,就應該改為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變更戶籍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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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需變更,離婚登記中出具結婚證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換言之,當事人只需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百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頒發離婚證。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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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若干問題落實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籍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每畝日期數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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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婚離婚需要換戶口簿嗎?
你好,親愛的,我會來回答這個問題。
二婚離婚無需換戶口簿。 沒有必要改變它。 男女均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簽發下列檔案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謝謝!! 當事人申報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上“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應當根據當事人本人朋友的書面宣告,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婚姻完全由男女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禁止任何鬆散的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不早於男性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條 火腔 第十八條 三代以內的抗段核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禁止通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有求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登記完成,即婚姻關係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