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分居了,父母買了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發布 社會 2024-04-03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問題:婚後,女方父母為男方買了一輛車,無論車子是男方還是女方簽字,離婚後女方是否有權要求丈夫賠償? 胡律師:

    不一定,如果是禮物,車輛無權歸還。 劉律師:車輛是贈與,不能退貨。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到主頁並致電律師進行諮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要求法院支援賠償。 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2)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提出損害賠償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損害賠償責任的實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決定不准許離婚的,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是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在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提醒大家,離婚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不一定與離婚中的婚姻財產分割有關,它是一種單獨的損害賠償,因此當無過錯方在財產和財產分割中要求法院處理時,他也可以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如果分居後購買的汽車是冰雹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首先需要明確分居不是離婚,因此在此期間購買的汽車仍然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 由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無節制收益;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婚後父母購買的汽車是否為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

    1、女方父母婚後購買的汽車上寫有女方姓名,應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和女方父母贈予女兒的禮物;

    2、如果該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且父母未明確表示是送給丈夫或妻子一方的禮物,則應視為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未明確贈與物件,則該汽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 繼承或贈與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5)其他朋友應屬於一方的財產。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分居後購買的汽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分居並不意味著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不存在,夫妻分居期間的收入如無法律規定或約定的,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由分居夫妻雙方分別管理使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4條.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2、共有財產的確定有哪些規定?

    (一)勞務、鄉鎮稿件的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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