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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婚姻登記處影印離婚協議。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送:
(一)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組建的婚姻登記檔案,經本單位檔案部門儲存一定期限後,移送同級國家檔案館,具體移送時間由雙方約定。
2)鄉(鄉)人民結成的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移送至鄉(鄉)檔案部門,具體移送時間從鄉(鄉)的規定起。
鄉(鄉)人**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副本。
(三)撤銷或者合併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及時移送。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全部門應當建立檔案使用制度,明確辦理手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使用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自己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檢查的,可以申請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由公證人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保衛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並附上單位的介紹信;律師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連同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其有效證件,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經主管領導審查後,經確認使用目的合理後,可以予以使用;
(六)使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出借婚姻登記檔案,只能當場查閱;影印的婚姻登記檔案必須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因此,婚姻雙方應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並查閱自己的婚姻登記檔案; 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查驗的,可以辦理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委託書由公證人公證。 公民一般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檔案已移送地方國家檔案館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到檔案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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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你們的協議離婚是你們兩個人之間的個人協議,只有離婚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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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表達能力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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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離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分割家庭,即將原戶口簿分成兩份,離婚夫妻雙方各自開一本新的戶口簿,或者一方可以搬出,另開一本戶口簿。
只要拿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居手續。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範圍時,應當向戶籍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取得遷出證,登出戶籍後方可出遷。 從農村遷往城市的公民,須持城鎮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校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搬入許可證明,向喬塔柴常住地戶籍機關辦理。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甲方: 乙方: , 身份證號碼:
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乙方與甲方就一次性支付工傷賠償金、醫療補貼、工傷傷殘就業補貼達成如下協議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經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製作調解書, 但調解協議應當記錄在案或者附在案卷中,經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字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起草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