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能否達成一致,合同中的混淆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4-14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能否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能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發生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的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只要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牴觸,協議有效,雙方的勞動合同可以按照協議解除。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解除條件已經取消了約定條件,即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是法定條件,沒有約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調整,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任意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法》是新法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律優先於舊法律。 因此,在法律適用中,如果新法與舊法發生衝突,以新法為準。 因此,如果兩部法律在此問題上存在衝突,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因此,新法實施後,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不能再規定。

    《勞動合同法》廢除了可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規定,可見《勞動合同法》不允許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因此,如果存在協議,則為違反法律的協議,違反法律的條款應視為無效。 因此,如果當前勞動合同中規定了終止條件,則終止條件在2008年1月1日之後將失效,即勞動合同不能再以協議方式終止。

    2. 什麼是合同中的混淆?

    合同混合是終止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之一。 它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合同項下合併,這是基於合同的目的,其次是權利和義務的終止。 其他方式包括清算、抵銷、交存、免責、履約、不履約等。

    這是狹義的混淆,具體是指合同法中的情況。

    這樣一來,合同的終止就不是合乎邏輯的結果,而是因為不再有法律上的必然性,法律規定了因混淆而終止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問:勞動合同中有條款規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不得解除或終止。

    但是,在雙方達成一致後可以更改。 我想問一下,這個條款對我的30天書面辭職報告有什麼影響嗎? 如果僱傭合同中有以下條款: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不得解除或終止。 但是,在雙方達成一致後可以更改。 我想問一下,這個條款對我的30天書面辭職報告有什麼影響嗎?

    辭職是指勞動者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根據勞動者自行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不存在合同不能完全解除的情形,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合同可以有限制地繼續,直到情形消失為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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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4-14

至少提前 1 個月通知或 1 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另外 4 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8個回答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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