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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處理方式如下:最簡單的辦法是**向當地勞動執法檢查大隊投訴; 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最有效的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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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口頭辭呈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經用人單位批准即告終止。 但是,需要注意提交證據的儲存,辭職通知書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提交。
勞動關係終止時,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不付款,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如您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責令您在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要求額外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至100%。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時應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 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材料(2份),主要證據材料為勞動合同、工資單; 身份證影印件(影印件1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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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談判解決。
2、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如果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作費用和拖欠工資的25%作為經濟補償。
3、您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有必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 其次,在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和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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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辭職了,不發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它支付你的工資; 用人單位經勞動局通知後未逾期支付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對1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26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對1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職工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50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拖欠工人的工資不得扣除或不合理。 和盧。
辭職公司拖欠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或勞動糾察隊報告,要求公司退還工資和賠償金,用人單位逾期未支付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賠償金。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立即離開用人單位。 乙個月後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因此,你可以向雇主索要兩倍的工資,你可以立即離職,如果老闆不同意,你需要向勞動部門提供你能提供的證據。
您可以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到期日後可以自行離職,如果雇主拒絕支付您的工資,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工作,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自願辭職,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勞動關係的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