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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父母的名字,只是為了讓你的小二人居住,那顯然不是共同財產,如果寫在你小兩口(或其中乙個)的名下,那麼房子就屬於共同財產,這房子是你父母送給你的禮物,禮物是你的小二, 不管是以乙個人的名義寫的,還是以兩個人的名義寫的!父母婚前買的房子不是共同財產,即使婚後加上對方的名字,也沒用,還是屬於單方婚前財產,除非房子只付首付,婚後兩人共同還貸,房子可以算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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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是你父母在你結婚後給你買的房子是不是你的個人財產,當然是你自己的財產? 不過話又說回來,既然都結婚了,那又算什麼房子,如果你真的愛她,別說給她房子了,什麼都可以給他,對吧? 我是這麼想的,如果這房子是用你自己的名字寫的,是屬於你的,但是屬於你的是愛人的心不平衡,就算你不說,你的心也是不開心的吧?
因為只是一棟房子,你不想寫別人的名字,你不想屬於你的共同財產,那你為什麼還要嫁給別人呢? 我覺得沒有必要分得這麼清楚,既然兩個人選擇住在一起,房子就屬於你們兩個人吧? 那麼現在結婚誰不買房呢?
這是正常的。 我不認為你的愛人有什麼問題,你覺得呢? 我不知道,因為我是這麼認為的,因為我們既然住在一起,就不要把你和我分開,大家都是你的,更何況房子,它應該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屬於你們兩個人,而且我沒說要你的房子,對吧?
和你住在一起,就得住在你家裡,以後你要養老人,別人也得和你一起承擔吧? 你自己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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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後給你買的房子,只是以你的名義,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為你的丈夫或妻子也贍養你的父母,是你婚後收到的禮物。 因此,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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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問題太籠統了,你爸媽買的房子,房證上是誰的名字,如果是你爸媽的,你就沒有份了,只給你住,如果房租證是你夫妻名下的,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件事很容易做到,誰是產權,產權是誰的,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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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買的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契上有夫妻的名字,也是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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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財產在你父母任何一方的名下,它只能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而不是你和你父母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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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購房款屬於父母,如果產權歸夫妻共同所有,則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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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 III.
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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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同財產,只要父母掙錢買房,就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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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買的房子屬於父母,不是年輕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只是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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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取決於房屋的地契是誰,如果你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屬於共同財產,因為法律規定婚後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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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房產證上的名字,如果寫的是夫妻的名字,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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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後買的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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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後購買的房屋不約定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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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多了,你結婚後父母買房跟你有什麼關係? 如果共同財產是老夫倆的共同財產,那跟你有什麼關係,如果想等到老爺子百年後,可能會有一點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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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計數。 婚後購買父母的房子被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早期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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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贈與合同中是否明確規定了贈與哪一方或誰,使其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之一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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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購房或分擔子女購房部分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贈與子女及其配偶的贈與,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父母在出資時明確表示,房屋或出資是送給一方的禮物然後,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受贈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得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當事人婚前財產和野生財產之一;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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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父母一方在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
除非在出資時有父母的書面協議或宣告,證明出資是送給子女之一的,否則一般會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婚姻法規定,不動產可以按照父母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婚後,財產由父母雙方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法律將認定該財產為雙方父母贈與夫妻雙方。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共同擁有的。
婚後,父母一方交首付,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償還貸款。
一般情況下,房子的首付可以看作是父母送給子女的禮物,但房子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首付部分屬於父母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是,房屋的增值部分屬於個人,首付的增值部分也應該屬於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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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購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登記在供養子女名下,則應確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以夫妻雙方名義登記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贈與為贈與雙方的除外。
夫妻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外,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簡單贈與。
更多資訊: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以下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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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算,婚後購房上寫的父母姓名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的所有權是鄧滑記的原則,房產證的登記人是房產的所有人,夫妻倆婚後買了房子,並寫上父母的名字,房子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房屋,產權與夫妻無關。
除非夫妻雙方有分擔證明,否則他們可以主張債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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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購買的婚姻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辦理:
1、父母購買婚房時,以子女名義登記,並約定加上對方姓名,婚房視為共同財產;
2、父母購買婚房時,以父母的名義登記,婚房應屬於父母的財產,不能視為共同財產;
3.如果父母購買的婚房僅登記在子女名下,則婚房應視為子女的個人財產,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相互轉讓,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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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後贈與的財產,沒有明確說明給誰,或者是否給夫妻雙方的,一般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拆遷和旅遊狀態下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收入;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購買的房屋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婚前財產購買了房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只會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形式,並不影響財產的性質。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約定是單獨擁有還是共同擁有財產的,妻子將用婚後取得的財產購買房屋,即夫妻共同財產。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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