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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地區,已婚婦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未婚婦女、非農村婦女、兒媳等部分群體享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宅基地權、土地佃股權和補償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罪;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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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涉外婚姻的規定:向大陸居民永久居留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需準備登記雙方的戶籍簿和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以及他沒有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戶籍所在地大陸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二)由本人所在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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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婚姻的規定:到大陸居民永久居留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需要準備登記雙方的戶籍簿和身份證,以及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和無配偶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二)由本人所在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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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同國家的文化差異,婚姻規則自然會有所不同。 因此,我國還頒布了有關涉外條款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涉外婚姻逐漸增多,很多人對外婚的需求也越來越多。
1.什麼是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與另一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和雙重國籍人)之間的婚姻。 在中國,它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或恢復婚姻。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規定1.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根據新頒布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涉外婚姻適用法律作出了新的規定。
1)“婚姻條件”應受雙方共同居住地的法律管轄;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的法律; 沒有共同國籍的,在一方的慣常居住地或者國籍地締結婚姻的,應當適用締結婚姻地的法律。 (2) “結婚手續”符合締結婚姻地的法律、一方慣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國籍國的法律時,即為有效。 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選擇適用一方慣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協議適用國籍國的法律。
當事人不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沒有共同慣常居所的,適用共同國籍國的法律; 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的機構所在地的法律。 (3) “訴訟離婚”應受法院地法律管轄。 二、中國結婚離婚法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包括居住在中國並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國華人、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自願結婚或再婚的海外華僑、香港 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僑出國協議離婚,男女必須同時到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申請時,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三、涉外婚姻注意事項: 1、熟悉相關法律。 2. 選擇對你最有利的法律。
3.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3條. 對於在中國境內結婚並定居在國外的華僑,居住地法院以婚姻締結地法院必須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締結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當事人最後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具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5條. 如果一方居住在境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國境內,則由本方當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哪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外方當事人向居住國法院提起訴訟,境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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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適用法律的規定是:1.涉外婚姻適用法律我國對不同國籍(含無國籍人)的婚姻問題實行行為地法原則,婚姻實質要素和形式要素均以婚姻設立國(地區)法律為準據法。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與外國人結婚的,適用中國法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與外國人結婚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 2.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1)協議離婚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一方慣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協議適用國籍國的法律。 當事人不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沒有共同慣常居所的,適用共同國籍國的法律; 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地的法律。
(二)訴訟離婚適用訴訟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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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條件由雙方共同慣常居所的法律管轄; 沒有共同慣常居所的,適用共同國籍法; 沒有共同國籍的,在一方的慣常居住國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應適用締結婚姻地的法律。 2.結婚手續應符合締結婚姻地的法律。 一方的慣常居所或國籍法有效。
3.雙方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一方慣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國籍國的法律。 當事人別無選擇的,適用共同慣常居所的法律; 沒有共同慣常居所的,適用共同國籍法; 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離婚機構所在地的法律。 4. 訴訟離婚適用訴訟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婚姻條件適用雙方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沒有共同慣常居所的,適用共同國籍國的法律; 沒有共同國籍的,在一方的慣常居住地或者國籍地締結婚姻的,應當適用締結婚姻地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婚姻手續符合締結地法律、一方慣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即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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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不同國籍當事人(含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我國採用行為地法律原則,無論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求還是形式要求,都是以婚姻為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