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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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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要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以及勞動合同的八個基本條款: 1、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和防護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以保證生產(工作)任務的順利進行; 4.勞動報酬。 這包括工人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它包括雇主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其實施程式。
7、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發生法定終止條件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消滅,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未充分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除上述必要條款外,勞動合同雙方還可以通過協商達成約定的條款。 雙方可以約定雙方在職業技能培訓、商業秘密保護等事項上的權利和義務。
但雙方約定的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則的規定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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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合同條款的內容。
單位也可以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崗位情況,就其他內容達成一致。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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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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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向員工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補償金,不得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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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正式的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局備案,登記員工的就業資訊,然後到社保局備案,辦理社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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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需勞動局備案蓋章。 但是,一些地方的勞動管理部門要求備案,但這並不影響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 向勞工部門備案現在被稱為審計,因為合同只是第一步。
勞動部門審核後,簽訂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審計只是減少程式、簡化程式、減少各種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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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只要員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3、勞動者因下落不明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時,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其權利義務已無法再享有,自然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會終止。 4. 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依法吊銷的, 5.用人單位提前決定解散用人單位的,其法人資格不復存在,必須終止所有經營和業務相關活動,原債權人的權利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將隨著主體資格的消滅而消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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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必要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 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
職位描述。 即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員工從事的崗位(工作型別),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和質量指標或應完成的任務。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即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等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各種保護措施。 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如果雇員提供正常工作,雇主應支付的工資。
勞動紀律。 也就是說,工人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終止僱傭合同的條件。
即除時限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具體法律事實,一旦出現這些事實,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未充分履行勞動合同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其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有關保障職工勞動安全、防範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辦理職工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員工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因生產安全事故對員工的責任的協議。 非法訂立的,該協議無效。
除上述必要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如試用期、商業秘密保護等,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進行談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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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勞動關係的基礎。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有下列基本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僱傭合同的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防止勞動條件、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非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More
當然,合同期滿時可以申請失業,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原因欄要寫上合同期滿。 否則,它無法完成。 一年的保險金支付後,可以再領取三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長達 24 個月。
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合同文字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乙份,勞動者乙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