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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不是乙個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產權。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建在農民集體土地上,不繳納土地出讓費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住房管理部門頒發的,而是由鄉**或村委會頒發的,因此稱為“鄉鎮產權房”, 又稱“小產權房”。
新網2月26日電 據新華社“新華社觀點”官方微博訊息,針對民意中房地產稅的迫在眉睫的趨勢,房地產登記局負責人表示,雖然房地產統一登記是房地產稅收的技術基礎,但稅收問題只能由國家根據稅法的有關要求來決定以及稅法原則。
針對城鄉社會普遍關注的“小產權”問題,不動產登記局負責人強調,不動產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產所有人權利的法律行為,不可能登記任何違法行為。 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土地使用管制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實施,因此不可能登記“小產權”,應勸阻這種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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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布新策略之前,將繼續使用舊(以前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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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的小產權政策解讀,國土部嚴禁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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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政策中沒有關於小產權的規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一經登記就具有法律效力,小產權沒有辦法取得登記,所以沒有政策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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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小產權政策如下:小產權由於產權不完善,所以便宜,對於很多暫時的小利好,很多買家選擇購買小產權,根據最新的小產權政策解讀,國土資源部嚴格禁止登記發放。
法律依據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確權登記核發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確權登記核發,嚴禁虛假土地登記,嚴禁未經依法處理擅自登記核發證明。《關於農村集體運輸土地權利確權登記核發證明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未經法定徵收程式,通過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使用'村轉居'等違法土地,不得核發登記核發證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農村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房或者'小產權房'。 對未依法依規進行土地權屬確認登記、頒發證書、登記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關於農武營村集體土地權利確認登記和出具證明的若干意見》規定,“退村定居”後未徵用的原集體土地,僅當調查清點,不予登記發放。 在調查統計中,應在新成立的單位名稱後標明原農民集體的名稱,以便為下一步相關法律政策出台後國家妥善處理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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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登記簽發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確證證書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確證證書的登記和頒發,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確定證書的登記和頒發。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