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去世時有土地使用證,親屬是否享有繼承權?

發布 社會 2024-03-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我國《民法通則》第80條原則上規定,“公民和集體依法承包經營集體使用的土地或者國有土地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約定”。 同時,《農業法》還規定:

    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滿。 為保護集體資產,促進生產發展,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承包專案,如一級繼承16歲以下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或只有不能認清或不能完全認清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集體收回承包專案,重新開包。 但是,死者的“個人合同應得個人收入”,由合同簽發人或者合同承辦人合理補償,補償金應當依法作為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耕地。 該法第30條規定,如果婦女喪偶,仍居住在原來的居住地,則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繼續承包。

    發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為由收回合同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通常有繼承權。

    重慶離婚律師王景傑在上文簡要提到,並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更有利於維護合法權益。

    尊重勞動,讚美就該有!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留下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遺產分配後,所有權和使用權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後續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即確認土地使用權。

    3、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集體收回,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房子可以繼承,繼承人可以在房子存在期間繼續使用宅基地。

    4、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如果承包戶全部死亡,由村集體收回。 如果承包家庭中有其他人,在其中一人死亡後,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土地份額應繼續享有。

    1、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

    首先,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的子女依法繼承,並完成房產登記。 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繼承權,按照不動產與土地一體化的原則,繼承人繼承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

    其次,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權利登記確認權,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明所附欄註明“權利人為居住地的法定繼承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成員”。

    再。 2. 農村宅基地是否屬於遺產?

    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的一部分。 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來建造自己房屋的土地。 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但使用權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免費獲得,但村民沒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一位村民去世後,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同時消滅,使用權被村委會收回並重新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老年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及其子女是否劃分為家庭,土地權都應歸其子女所有,子女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繼承其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應得的合同收入。 如果林地合同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內繼續承包。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與子女是否分居,土地權都應屬於自己的子女,子女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繼承自己的土地,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管理制度, 父母去世後,子女只要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續承包原來由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管理,否則就不能承包原來由其家庭承包的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應得的合同收入。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土地確認後,老人去世後,老人可以以父母的名義繼承土地嗎? 土地確定後,父母去世後,老人可以繼承嗎? 責任土地屬於農民集體,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是對土地經營權的確認,不涉及土地所有權)責任土地集體分配給村內農戶。承包人死亡,責任田地仍在合同期限內,且與合同承包人在同一戶籍內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家庭成員續約(如果不是村民子女的,合同不能續簽); 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收回並重新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外,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第十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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