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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第80條原則上規定,“公民和集體依法承包經營集體使用的土地或者國有土地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約定”。 同時,《農業法》還規定:
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滿。 為保護集體資產,促進生產發展,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承包專案,如一級繼承16歲以下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或只有不能認清或不能完全認清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集體收回承包專案,重新開包。 但是,死者的“個人合同應得個人收入”,由合同簽發人或者合同承辦人合理補償,補償金應當依法作為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耕地。 該法第30條規定,如果婦女喪偶,仍居住在原來的居住地,則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繼續承包。
發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為由收回合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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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繼承權。
重慶離婚律師王景傑在上文簡要提到,並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更有利於維護合法權益。
尊重勞動,讚美就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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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留下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遺產分配後,所有權和使用權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後續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即確認土地使用權。
3、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集體收回,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房子可以繼承,繼承人可以在房子存在期間繼續使用宅基地。
4、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如果承包戶全部死亡,由村集體收回。 如果承包家庭中有其他人,在其中一人死亡後,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土地份額應繼續享有。
1、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
首先,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的子女依法繼承,並完成房產登記。 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繼承權,按照不動產與土地一體化的原則,繼承人繼承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
其次,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權利登記確認權,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明所附欄註明“權利人為居住地的法定繼承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成員”。
再。 2. 農村宅基地是否屬於遺產?
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的一部分。 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來建造自己房屋的土地。 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但使用權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免費獲得,但村民沒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一位村民去世後,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同時消滅,使用權被村委會收回並重新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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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及其子女是否劃分為家庭,土地權都應歸其子女所有,子女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繼承其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應得的合同收入。 如果林地合同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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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與子女是否分居,土地權都應屬於自己的子女,子女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繼承自己的土地,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管理制度, 父母去世後,子女只要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續承包原來由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管理,否則就不能承包原來由其家庭承包的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應得的合同收入。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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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認後,老人去世後,老人可以以父母的名義繼承土地嗎? 土地確定後,父母去世後,老人可以繼承嗎? 責任土地屬於農民集體,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是對土地經營權的確認,不涉及土地所有權)責任土地集體分配給村內農戶。承包人死亡,責任田地仍在合同期限內,且與合同承包人在同一戶籍內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家庭成員續約(如果不是村民子女的,合同不能續簽); 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收回並重新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外,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第十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證登記始於1986年。 由於當地政策不一致,部分證書的頒發時間可能略有不同。 如果您有土地轉讓,您需要及時申請土地使用證,以確保您享有合法權益。 >>>More
1. 住房改革和經濟適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證"辦理:住房住戶與原土地使用單位向管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依法辦理; 原用地單位已不復存在的,住戶可以與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共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戶可以向居委會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More
土地使用權證書申請報告***國土資源局:我公司通過競價招標取得***位址)土地**畝,並於***年、**月、***日付清全部土地成本。同時,獲得了住房規劃許可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