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的發展歷程,以及土地使用證的開始

發布 社會 2024-03-0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證登記始於1986年。 由於當地政策不一致,部分證書的頒發時間可能略有不同。 如果您有土地轉讓,您需要及時申請土地使用證,以確保您享有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京勤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徵用或者徵用土地,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不得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分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第三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侵占土地。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無利可圖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專項保護。

    前款所稱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用水地、水產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居民住宅和公共設施、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等; 閒置用地是指除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總結。 你好。 法律分析:

    50年代舊地契的有效性:1950年的地契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下:

    1、1950年6月,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該法第一條明確宣布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該法第30條明確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土地所有權證書由人民頒發,土地規則改革前的土地合同無效。 可以看出,早在上世紀50年代,我國土地改革完成後,所有的土地承包就被廢除了。

    你好。 法律分析:50年代舊地契的有效性:

    1950年的地契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1.1950年6月,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該法第一條明確宣布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該法第30條明確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土地法改革前的土地合同無效。 可以看出,早在上世紀50年代,我國土地改革完成後,所有的土地承包就被廢除了。

    法律依據:《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十條,按照下列用途清單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一)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土地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基準,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住房管理局等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批准,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依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953年的土地契約現在無效。

    我國現在只有兩種形式的土地: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

    土地證是當地人民出具的,是證明持有人對某一面積土地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檔案,是持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合法證明。 50年代初,中國土改完成後,人民向在農村分配土地的前農民頒發了土地所有權證書; 已向已分配國有土地的城市郊區農民頒發了土地使用證。 後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後,農民私有土地變成了集體公有土地,農民在城市郊區使用的國有土地也被集體使用。

    土地證書失去了其意義和作用。 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對全民所有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和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登記,並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目前,土地證主要有三種型別,即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建地用地證。 土地所有權變更或者土地用途變更,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並更換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按照法律、法規和聽證確定土地徵用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有權使用人簽訂土地徵用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徵用補償安置協議範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對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確有困難的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員在申請徵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居民須當完成本條例規定的徵地前期工作後,方可申請徵地,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權批准的人民批准。

    有權批准的人應當審查徵用土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公共利益徵用土地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第三十一條 徵用土地申請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鄉(鎮)和村範圍內,村民群體被徵用土地, 公布徵地範圍、徵用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徵地補償和安置協議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和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繳納續期費或者減免租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續期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權屬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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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改革和經濟適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證"辦理:住房住戶與原土地使用單位向管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依法辦理; 原用地單位已不復存在的,住戶可以與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共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戶可以向居委會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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