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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原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式進行進一步偵查、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補充調查的,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補充調查。 補充調查僅限於兩次。 補充偵查辦結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後,由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這不僅指已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指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自查案件補充偵查的案件。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需的證據材料; 發現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取證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取證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補充調查的,應當在乙個月內完成補充調查。 補充調查僅限於兩次。 補充偵查辦結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後,由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級補充偵查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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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無罪,您將不會因調查而獲得補償,並且最長刑事拘留不會超過 3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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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調查表明,逮捕已獲批准。 一針大約需要一到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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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證據表明當事人無罪,他們可以在法庭上被釋放。 在所有案件中,重點都放在證據、調查和研究上,供詞不容易被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無罪釋放 有幾種情形:(一)公安機關在審訊中發現被拘留人依法不構成犯罪的,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人,並出具釋放證明;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釋放決定逮捕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訊問中發現沒有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由主審法官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議,作出下列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裁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罪名為由,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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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退案調查的期限為乙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撤回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乙個月,可以做兩次,檢察機關的審查也為乙個月,即補充偵查的最長期限為四個月。 特殊情況下,上級檢察機關可以請求延長期限。
期限為乙個月。 公安機關需要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被拘留人的天數 1《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訊問被拘留人。 如果發現不應進行拘留,必須立即釋放該人,並必須簽發釋放證書。 必要逮捕且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請准予逮捕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准予逮捕或者不准予逮捕可能潛入的人的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69條規定:
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准予逮捕的決定有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被拘留人必須立即釋放。
不予採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複核請求。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公安機關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的,會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犯罪事實尚不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如果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他們必須有相應的逮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