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5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公民、法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如對行政機關的處罰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詳情可查閱101教育ppt資源庫,其中有大量學科資源,並自帶ppt背景圖片沈慧。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拒不接受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2.拒不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吊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4.拒絕接受橡皮核行政機關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5.認定行政機關侵犯其依法經營自主權的;

    7.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侵占財物、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發現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發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批准、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未依法處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照《結案法》規定履行的;

    10.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喪金、社會保險基金、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 或者胡早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滿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予接受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用盡情形下,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警告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發現行政機關其他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第9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法定申請期限延遲的,申請期限自障礙物被清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重審:(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暫扣、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或者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二)拒不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對行政機關關於變更、中止、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的決定不服的。(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自主經營的合法權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廢止農業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發現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申請發放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和非法財產、教育權利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支付喪金、社會保險基金、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的。(十一)發現行政機關其他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臨時扣押、吊銷執照,暫時扣留、吊銷執照或者行政拘留;(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五)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廢止農業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侵占財產、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明,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或者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 (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喪親撫卹金、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一)發現行政機關其他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的,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複核申請:

    a) *** 部門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包括部委規章制度和地方人民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員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上訴。 對行政機關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民事糾紛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對許可證或者其他證明變更等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權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行政復議的範圍包括: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侵占財產、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或者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未依法處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

    (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養老保險金、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最低生活津貼,但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 當事人可以自知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60日以下的除外。 申請期限屆滿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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