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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變更,原工傷等級10級不予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被認定為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本人提出解除勞動或者用工合同的,工傷保險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 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殘疾就業補貼”。但勞動合同的修改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符合支付意向書中工傷醫療補貼和就業補貼的條件,不存在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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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民事合同,是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就某項服務及服務成果達成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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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工傷賠償金後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7級至10級殘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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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在10級工傷賠償金後終止,但必須支付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待遇:勞動合同或就業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合同的, 工傷保險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本銷售費的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