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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能否維持,關鍵取決於原判是否合理、合理、合法。 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得當,即使有一些輕微的瑕疵,原判也會得到維持。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將對上訴進行複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形式: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的,以判決、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
(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四)原判遺漏當事人或者作出違法缺席判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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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因證據不足提起民事訴訟的,上訴後不再提交新的證據。 法院將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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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意的一方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有新的證據質疑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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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高凱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明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缺席違法判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四)原判遺漏當事人或者作出違法缺席判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判決後,當事人在當事人提交案件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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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民事訴訟上訴案件都支援原判,維持原判的理由是原判或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除維持原判外,還可以撤銷、撤銷或者變更刑罰; 發回重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三)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明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日期; (四)原判遺漏當事人或者作出違法缺席判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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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民事訴訟韓仔胡上訴案件都支援原判,維持原判的理由是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除了維持原判外,還有可能改變、撤銷、修改刑罰; 發回重審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二審判決維持、變更、撤銷、修改或者發回重審,因此上述情況並非全部維持原判,維持原判的理由是原判、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民事訴訟二審程式。
1、立案: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期限內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訴。 二審法院對從一審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就立案。
2、**;案情基本清楚,審判可能不進行,但必須與雙方商量)。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天公布; 移交審判庭**審理。
1)公告**,核對當事人身份,公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三)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出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辯論;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爭議;
(六)合議庭經審議作出裁定;
維持原判,或撤銷原判,或發回重審。
7)量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四)原判漏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如協商違法缺席判決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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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刑事案件,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以法官為裁定; 屬於民事、行政案件的,由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適用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處理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 (一)原判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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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期6個月,尚需延期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期3個月。 對於根據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