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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的,作為被羈押人的家屬,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並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並出具隨時傳喚的保證書,在刑事訴訟中採取的強制措施。 他們不會被拘留或暫時解除拘留。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保候審的,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四)羈押期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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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家屬應當主動向被害人尋求正式道歉,積極賠償**費用、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並盡快取得被害人的原諒信,並申請取保候審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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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重傷要求為**時間超過6周,三個以上關節受傷,傷口較深,骨折,破傷風等。
親愛的<>很樂意為您回答,輕傷將受到二級刑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輕傷處拘留或者行政拘留。 根據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構成犯罪的輕傷,依法處以拘役或者逮捕。
因此,二級輕傷者應受到刑事拘留。 [鮮花不組合]。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輕傷案件可以由檢察院起訴或者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訴訟,也可以由被害人與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或者報人民調解委員會審查調解。 <>
親愛的,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 您也可以告訴我們更多有關您的情況,我會為您解答。 <>
我的傷勢測試結果出來後,我檢查了從眼角到嘴唇的乙個地方,在一條7厘公尺長的直線上縫了十幾針。
而且後腦勺縫了50多針,鼻子上還缺了一塊被移植了。
後腦勺的累計縫線長度也超過20厘公尺。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您的體檢結果應該是二級輕傷。 輕傷 1 級是指傷口長度小於 6 厘公尺,病變長度為 7 厘公尺,因此被歸類為輕傷 2 級。
此外,後腦勺縫了50多針,鼻子上還有一塊缺失的面板移植,一般會導致二級輕傷。
一級重度或二級重度。
2 級為重度。 那天我沒有檢查我的鼻子和後腦勺,但現在我要檢查所有這些,看看它們是否嚴重到足以傷害它們。
這足以造成嚴重傷害。
嚴重傷害的要求是什麼。
重傷要求為**時間超過6周,三個以上關節受傷,傷口較深,骨折,破傷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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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輕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刑事拘留: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被害人或目擊犯罪的人指認他犯了罪; 在附近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逍遙法外; 有銷毀、捏造證據、串供的可能; 未說明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羈押: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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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不得超過三十七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現行犯罪人、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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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羈押,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權羈押,派出所無權羈押,符合刑事羈押條件的可以羈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以悔改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死亡或者造成重傷致重傷,致致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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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準備穿褲子的人因受傷受輕傷的,二級涉嫌傷害罪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是否拘留,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權拘留, 派出所無權拘留,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可以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模仿死刑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造成嚴重傷害致重傷致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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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經鑑定為輕微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輕傷不僅是拘留的問題,還可能導致刑事拘留後的逮捕和判刑。 如果有犯罪嫌疑,可以進行刑事拘留。
傷害鑑定不是必要條件,當然,當案件最終結案時,必須要求。 最長拘留期為37天,之後他將被轉交逮捕。 隨後是長期拘留等待審判。
具體流程一般如下:刑事拘留37日,移送逮捕,偵查完畢兩個月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乙個半月內完成審查,如果是公訴,將移送法院審理。
法院在乙個半月內作出判決。 如果有補充檢查,重複此程式是正常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現行犯罪人、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式如下:
人民法院對已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副本或者**的,應當決定審理。 >>>More
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將停止調查。 公安機關的立案調查是國家行為,不是個人行為,不是私人調解就能解決的,個人不得干涉。 對於刑事自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可以在判決宣布前與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