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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授權,確定職工因事故造成的工傷(或職業病)是工傷還是工傷的行政確認行為。 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是前提條件。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目前是指各級第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關,由原人事部門和勞動部門合併而成。 協調區域是指用人單位參與工傷保險統籌規劃的區域,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先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協調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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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發生後,根據工傷保險規定,需要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受傷後出現殘疾情況比較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果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換言之,停薪留職期間的損失工時工資將按照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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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工作時間內發生的事故是工傷,或者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是工傷,工傷應先向用人單位報告,然後用人單位再向勞動局報告,工傷等級應在勞動局指定的指定醫院檢查確定。 最後,它由工傷賠償保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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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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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否屬於工傷,都需要通過勞動局指定專科醫院,工傷鑑定會通過檢查進行,只有結果出來後才能確定傷殘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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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去醫院識別受傷情況,看看受傷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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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市設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和設區市級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和省元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自治區和直轄市。
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資料庫。 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2)掌握勞動能力考核的相關知識; (3)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組建立的早期健康專家資料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 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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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工傷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者因事故造成的工傷(或職業病)是工傷還是依照法律授權認定為工傷作出定性行政確認的行政確認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
2)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在事故中受傷。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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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下列地點進行: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從寬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傷害發生日期或職業病診斷或評估日期。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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