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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式合法。
合法的企業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式制定。 也就是說,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的協商和討論,而這種協商討論過程的存在,是確定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2.向員工宣傳。
公示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宣傳或者告知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 最可靠的方法是給每個人發一本《員工手冊》,其中列出了與公司員工管理相關的所有規章制度,員工必須在發布過程中簽字。
組織員工培訓《員工手冊》,有培訓簽到、培訓考試答案和成績,這些都可以作為員工的證據。
內容合法,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這很容易理解,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公司規章制度肯定不會被承認。 公司對員工過失行為的處罰是否合理,取決於公司是否有相關制度,是否對員工的此類行為進行定義,例如:
員工不穿工作服,這在某些企業可能不是問題,但在其他企業可能是乙個嚴重的問題,這取決於企業的工作需要。
如果公司有規定這種情況的規章制度並就處罰措施達成一致,那麼如果員工出現此類問題,公司實施處罰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公司的處罰相對不足。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企業在懲戒員工過程中,應與員工溝通,並簽署或公布懲戒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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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 考勤管理、印章管理、著裝管理、物流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檔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辦公裝置管理、辦公用品管理、社保、工資福利、崗位職責、績效低效考核等; 2.財務管理。 現金管理、費用、差旅標準、費用標準、賬簿報表管理、資料統計分析、計量管理、倉庫管理等; 3.生產管理。
崗位職責、操作規程、產品標準、工藝流程、控制引數、安全規程、裝置管理、現場管理、質量管理、產品檢驗等; 4.企業管理。 採購管理、銷售管理、經銷商管理、物流運輸、市場調研、推廣、客戶服務等。 5. 其他。
產品研發、科技創新、資本運作、進出口**等一般小型企業均不涉及。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成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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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型別的公司規章制度。 它既包括直接涉及職工切身權益的規章制度,也包括不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如會計財務制度、市場銷售制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報銷制度、安全生產等業務管理制度等方面。
涉及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也需要通過民主程式制定,否則就不適用於職工。 以上規章制度需要以單位名義制定,具體生產可以由部門制定,但需要以單位名義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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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看到了您的問題,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片刻 一是企業員工的民主參與,現代企業是建立在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的,它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此外,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反映員工的意願,或者得到員工的認可時,才能確保得到良好的實施。 但是,職代會的通過不能看作是勞動規章制度生效的前提,因為職代會只存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中,而我國的《公司法》只要求國有股份制企業有職代會、職工股東和監事,而對非國有股股公司卻沒有規定。
2、規章制度的公示,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適用物件是企業全體員工和企業管理的各個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為企業全體成員所了解。 3、規章制度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反映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實施情況,因此各國立法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置於國家監督之下。 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規章制度提供審核備案服務的,建議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後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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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工人參與的出現和發展。
鴉片戰爭爆發後,大量外資湧入中國,外國人在沿海開闊地區建廠,大量外國商品破壞了中國的自然經濟,大批老百姓不得不湧入城市,成為謀生的工人。 但是,外國資本家和國內封建統治者的雙重剝削,使廣大勞動群眾的生計難以得到保障。 19世紀四五十年代,中國工人階級在外國企業中出現。
當時工人很少。 19世紀60年代,中國民族資本主義興起,使中國無產階級更加強大,但此後,工人階級一直受到這三種力量的壓迫,中國工人階級開始覺醒,反抗壓迫,建立起工人運動。 雖然數量不多,但集中,易於發射:
它與廣大勞動人民群眾有著天然的聯絡,有利於結成聯盟:它也受到三種力量的壓迫,具有高度的革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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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操作案例》這本書比較全面,涉及特殊行業,包括各部門的結構和職責介紹,以及各崗位的描述、人力資源規劃**面試、招聘管理、培訓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員工手冊模板等等,唯一可能讓你不滿意的是,這本書很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