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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10條,兒媳無權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兒媳有權繼承遺產。 至於第10條或第12條的適用,則需要根據您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繼承法》第10條 繼承的範圍和順序。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母、岳母、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為第一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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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購買了你和你兒子共同出資的房屋,只要有證據證明它是你們四個人的共同財產,那麼你和你的兒子中的任何乙個都是寡婦,其餘三個人有權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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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是跟公婆買家產,因為寡婦應該有兒媳婦的繼承權,又因為兒媳婦也一起辛苦了,所以說肯定要有兒媳婦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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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繼承權的,法律規定配偶為第一繼承人,兒子的遺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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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既然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就應該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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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是共同財產,不僅有繼承權,還有共同所有權,直接擁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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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看看你是否有任何證據證明你也和他們一起購買了家族企業,如果你沒有證據,那麼你就無權繼承家族財產,這就是現在的政策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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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如果養父母之間有關係,他們可以被列為一階繼承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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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找律師幫你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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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但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一)兒媳履行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 (二)姻親訂立遺囑或者遺贈協議,將財產贈予兒媳婦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兒媳在喪偶後只是偶爾探望公婆,或者贍養一段時間後不再贍養公婆,不能視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能作為第一級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
1、喪偶兒媳是否享有公婆的繼承權
媳婦可以繼承慕劍派姻親的遺產,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兒媳婦已履行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
(二)姻親訂立遺囑或者遺贈協議,將財產贈予兒媳婦的。
一般來說,兒媳不能繼承公婆的財產,兒媳婦在合法繼承中不是公婆的法定繼承人。
但在特殊情況下,兒媳婦已經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兒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的喪偶女婿,應當視為第一級繼承人。
2.喪偶兒媳如何履行其主要贍養義務?
被繼承人獲得重大經濟支援,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獲得重大幫助的,視為已履行主要贍養義務。 它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經濟上支援和扶養老年人。 對於沒有生活**或生活**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條件的老年人,他們不僅要在生活方面得到照顧,還要在生活費和醫療費方面給予經濟補貼。
2、生活中與老人同住,經常照顧和服務老人,關心和體貼老人。 比如送煤、做飯、打掃衛生、生病時送人去醫院看護。
3. 贍養老人是長期的、有規律的。 無論是生活關懷還是經濟扶持,都要有規律性、長遠性,偶爾送錢、做飯幾次、探望幾次,只能算是扶老,不能算是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只要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就有權成為第一階法定繼承人,並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一起, 共同繼承岳父、岳母、岳父、岳母的遺產。
一般來說,兒媳婦不被允許繼承公婆的財產,也沒有義務贍養公婆。 作為女婿,岳父岳母也是如此。 也就是說,只有親生子女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
但是,為了弘揚正能量,法律還規定,喪偶兒媳婦履行對老人的主要贍養義務,也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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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的,按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繼承的範圍和順序】繼承依次為: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個是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本部分中使用的“父母”一詞包括有撫養關係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百一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寡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的,為第一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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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能否繼承,取決於她是否履行了贍養義務。 如果喪偶兒媳婦已經完成了贍養公公公婆的主要工作,兒媳婦可以作為第一級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9條規定,如果海爾維德喪偶的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對岳父母的喪偶女婿履行了贍養義務,則為第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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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在農村地區很常見,婦女在丈夫去世後由於各種原因不再結婚,而是繼續住在公婆家中,像照顧自己的父母一樣照顧公公婆。 雖然有的再婚,但還是把原來的公婆當成父母來照顧,送他們走到生命的盡頭。 這樣的兒媳婦往往在道德上受到稱讚,但實際上,在法律上也為她們設定了保障。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為第一繼承人。 換句話說,當公婆去世時,他們可以像老公子的親生子女一樣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 老人的親生子女不能以兒媳婦是外人為由,拒絕兒媳婦在遺產分配中應有的份額。
這同樣適用於在妻子去世後照顧岳父的寡婦女婿。 而且,這樣的兒媳、女婿無論是否再婚,都可以成為一等繼承人,子女的代位求償權不受影響。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真正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人才可以成為一等繼承人,如果只是偶爾探望或沒有照顧好老人,就不能理所當然地成為一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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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的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但如果丈夫在她去世後履行了贍養公婆的義務,兒媳婦就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與其他子女平分財產。
孫子肯定是不合理的,老人有兒子的喪葬費應該由兒子來支付,與孫子無關,如果老人沒有兒子,孫子必須承擔老人的喪葬費,條件好的話,孫子願意分擔。
Zhi:乙個音節助詞,沒有真正的意義。
鑼將軍鼓:陸莊公會下達擊鼓行軍的命令。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