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常識 聘書是勞動合同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1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你好! 任命書不是書面僱傭合同。 任命書只是乙個要約。

    勞動合同的成立需要三個步驟:要約、接受和簽署。 聘書是公司單方面表示願意在面試後與員工建立僱傭關係,即錄用通知。 員工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關內容,甚至可以拒絕接受。

    接受即表示接受,雙方應據此簽訂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缺少的恰恰是最後一步。 另一方面,本案中的任命書不具有僱傭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下列規定:(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現實中,如果聘用書的內容符合上述必要條款,則由員工直接簽字同意,表明雙方已就僱傭關係的權利義務達成共識,聘用書將轉化為勞動合同,具有勞動合同效力。 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員工直接簽字同意,則說明尚未產生勞動合同效力。 本案中,巨集凱公司僅對鐘某出具的崗位、薪酬和聘用期限進行了說明,且只是公司單方面蓋章,並未包含其他必要條款,也未由鍾某簽字批准,因此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公司仍需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鐘某支付雙倍工資。

    感謝您的閱讀!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聘用函不等同於勞動合同,聘用函不能反映雙方的約定和協議的完成情況,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能從法律角度確定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並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氏、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不計算在內。 聘用書不涉及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不屬於勞動合同,企業不能因為聘書已經出具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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