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跨地區行使行政訴訟權? 你能詳細說明一下嗎?

發布 社會 2024-03-08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判實際情況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訴訟的管轄方式如下: 1.一般屬地管轄規定。

    (一)行政案件,由原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已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指定若干個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行政案件。

    2.關於特別屬地管轄權的規定。

    (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人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動產引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分級管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管轄權。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採取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轄區內重大、複雜案件。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境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重大、複雜的一審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管轄權。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縣級以上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採取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辦理的案件;

    (三)轄區內重大、複雜案件。

    (四)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期間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重大、複雜的一審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

    第十八條 首先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有管轄權。 已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指定多個人民法院對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原行政行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已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指定若干個人民法院對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行政訴訟可以在其他地方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被告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行政訴訟,法律還允許當事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當事人對不同法官的建議。 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不對管轄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請求書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以內將上訴申請轉送原審人民法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行政訴訟可以在其他地方提起訴訟。 符合法律要求,實行集中管轄或者跨管轄的案件,可以不同地起訴。 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包括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起訴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摩舒民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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