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員自願辭職,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3-2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一般雇員自願辭職不予補償,被迫辭職者除外。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中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不給予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08日起計算);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使勞動者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或者強迫危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什麼情況下,我離職時可以申請遣散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一般員工自願辭職不予補償,被迫辭職者除外。 公司未幫助員工繳納社保,或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未提供工作條件或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提出強制辭職請求,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有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方面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在下列情形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告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勞動者違背勞動本意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因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原因,勞動者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他或她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1. 如果員工受到終止勞動合同的威脅,可以報警嗎?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

    2. 合同期滿後不續約的員工是否有任何補償?

    合同期滿未續約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如未按時足額繳納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勞動保險費等原因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如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遣散費,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計算。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比雇主所在地中央直轄市的區市級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高出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

    自願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補償。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導致勞動者自願辭職的。 勞動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或者其他不公平待遇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0條和七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相關回答
17個回答2024-03-21

只要該工作不是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就可以拒絕勞動。 >>>More

9個回答2024-0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 >>>More

18個回答2024-03-21

根據司法解釋,應當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More

5個回答2024-03-21

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採用夫妻財產共有制,必然會涉及雙方財產的混合,那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分割呢? >>>More

9個回答2024-03-21

除非雙方約定,否則不滿足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