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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被他人毆打並受輕傷的賠償費用在離婚後不視為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平等。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範圍,由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項福利政策所得、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 (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夫妻雙方分擔的婚姻關係部分,如復員津貼、支付給士兵名下的自營職業津貼。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應當擁有的財產範圍。 也就是說,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它是丈夫和妻子之一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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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個人財產。
婚後,夫妻一方因身體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計入離婚財產分割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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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身傷害,賠償屬於對個人的賠償,屬於個人財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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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獲得的輕傷賠償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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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般不構成刑事責任,只能要求民事賠償。 具體標準如下: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因受傷致殘、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補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受撫養人生活費、 以及護理和繼續護理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幫派鬥毆;
2. 追逐或攔截他人;
(三)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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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對人身傷害的賠償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準備金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當認定為夫妻的個人財產,不應因其嚴格的人格屬性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人身傷害賠償是指侵權人因侵權事故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而給予受害人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婚前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身損害賠償或者獲得的賠償金;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四)單面專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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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時,一方有重婚; 家庭暴力; 與他人同居; 在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餘景鬥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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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婚姻關係的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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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a) 重婚;(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不。 夫妻雙方出於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一方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出售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顯然是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決定。夫妻共同財產,需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但是,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購買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房屋,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而另一方無權要求收回房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