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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確。 根據合同約定,如果貸款到期未償還,丙應承擔連帶責任,貸款本金500萬元。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人的權利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擔保合同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當事人未約定擔保範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承擔全部債務責任。
2.錯誤。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限為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
3.錯誤。 合同約定“連帶責任”承擔。 投訴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不是“一般保證”。
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4. 正確。 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依法規定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5. 正確。 原因同上。 附錄:保證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根據該規定,丙書面同意變更在有效期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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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典型擔保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
合法滲漏桶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一條 因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等擔保引起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因買賣保留權、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翼茄子功能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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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擔保:擔保; 抵押; 質押; 留置; 存款。 抵押、質押和留置權是物權擔保,存款和擔保是個人擔保。
擔保、抵押、質押和保證金是需要當事人約定的四種擔保,屬於協議。 但是,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債權人有權依法行使留置權,當事人之間不需要事先約定。
《民法典》規定了五種型別的擔保:
1、擔保:擔保是指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當擔保人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當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抵押財產的佔有權,以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抵押財產的折價或者拍賣、出售財產的價格優先清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交給債權人控制,以動產或者有價物權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折價價償還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有價物權的拍賣、變賣價款。
4.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加工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保留該財產, 房產打折或拍賣、優先出售房產價格的。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行為。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將定金抵銷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退還定金; 受託方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兩次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擔保的形式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形式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四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未轉讓財產佔有權,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抵押權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該財產的清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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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不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時間與貸款期限相同,且協議不違法,因此有效。 乙關於超過保證期的抗辯成立,法院應支援乙的訴訟請求。
首先,手稿的產權應由甲的繼承人享有。 因為稿件只是作品的載體,而不是著作權產權本身,如果甲將稿件交給乙,除非另有說明,並不意味著產權也贈予了乙,而是稿件本身贈予了乙,如果稿件有收藏價值,則價值歸乙所有, 作品的財產權仍由甲的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權繼承。 >>>More
哈哈哈,我就幫朋友寫兩篇文章,其中一篇是這個,看你就是不認真學習,《婚姻繼承法》內容不多,就算沒有法學專業也分析不出來。 等你該交作業了,我幫你找出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