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服復議變更的,復議機關歸被告所有

發布 社會 2024-03-3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依照法律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被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被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採取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採取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權力變更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應當先行提出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它也屬於復議前的立場。

    補充: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介詞只有以下8種: 1.對本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本省人民申請行政復議; 自治區、直轄市。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申請裁決,***將按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終審裁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溪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先繳或者發放稅款和滯納費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審計行政復議的規定。 5.治安行政處罰前有上級公安機關的裁定。 6.專利複審委員會的預審。

    7、工傷保險案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認定工傷的職工、其直系親屬或者職工所屬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滿意的; (二)用人單位對辦理機構確定的單位支付率不滿意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輔助器具分配機構認為辦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8、對違法行為的懲戒 1999年7月10日,國家計委於1999年8月1日頒布了《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經營者對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對復議機關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不向復議機關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定的行政機關。

    這種組織的特點是:一是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二是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其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 例如,各級人民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等。

    工商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接受行政復議期限後仍未答辯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行政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允許王某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起訴;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因此,這個問題是正確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後,可以決定維持原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決定變更原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中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含義如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條解釋,其中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作出復議決定:

    1.改變原清輪具體行政行為中確定的主要事實。

    2.改變適用於正迴圈原破壞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依據,並對定性產生影響。

    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修改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 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解釋,對於確定行政訴訟中的管轄範圍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具有重要意義。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被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判決定後,復議機關和原審機關應當為共同被告。

    行政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 負有行政賠償義務的機關。 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受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與賠償訴訟程式。

    行政復議機關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對其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者其他人員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提出申訴,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 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在已經復議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從未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錯誤決定,採取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已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採取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採取同一特定行政行為的,共同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該組織為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復議機關決定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明確、證據不足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應當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作出撤銷或者確認特定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新的特定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並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失明內容適當的,維持原判;(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特定行政行為違法的; 作出撤銷或者確認特定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新的特定行政行為: 1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申請的依據是錯誤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1.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恢復審理。 因此,可以向上級部門報告。

    2.駁回行政復議,相當於復議機關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關於訴訟標的:《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程式的, 對適用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孟橋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程式的,可以對適用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並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在接受申請前發現行政機關不具備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已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後,發現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恢復審理。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答。 對復議機關復議決定不服的,年老後不得向復議機關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只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2條。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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