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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屬性:乙個是經濟屬性,另乙個是合法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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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規律,經濟法的出現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開展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係的正確建立和有序發展, 從而形成有利於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2.經濟法是一部以社會責任為基礎的法律,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整個社會與社會個體的關係方面具有自己的主導思想。 經濟法是一種“社會責任法”,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彼此之間的關係。
3.經濟規律是商品經濟發展的規律,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力量時,經濟規律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此經濟規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孫銀文公司法》第一條。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有形表達並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達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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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全面、系統、全面、全面調整的法律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調查和拖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遏制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不成功利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含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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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具有一般法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特殊規範性和應有的強制性。 與其他法律分支相比,經濟法有其自身的一些特點。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全面性。
經濟法的全面性表明,它並不侷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 在調整手段方面,經濟法有機地結合各種法律調整手段來全面調整經濟關係,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利用民事、行政、刑事、程式、專業、技術手段對某一經濟領域採取行動,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不僅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而且包括法律、法令、規章、規章、措施等多種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 它既包括實體規範,也包括程式規範; 它不僅包括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而且包括指導性規範和誘導性規範。
3 就調整範圍而言,經濟法的調整內容不僅包括巨集觀經濟領域的管理與監管的關係,還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與合作的關係,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務、財政、統計、審計、會計、海關、商品價格、 環保、土地等領域。
2)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具有經濟目的,因此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 經濟法經濟性質的乙個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直接規定經濟制度和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作為法律。 此外,經濟法則反映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服務於經濟基礎,而經濟基礎是由經濟基礎決定和制約的。
任何經濟法律規範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捏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 此外,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朋友數量是在經濟規律和經濟實際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有別於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
3)行政優勢。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直接體現了國家在調整經濟關係過程中的特殊意志。 經濟法作為國家在法律上的特殊意志的體現,更強烈地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授權性和指導性,大多限制或禁止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從而限制或禁止某些經濟活動和某些經濟關係的發生或存在, 並且經常同時使用獎勵和懲罰。
經濟法的宗旨是促進社會效率,同時也注重實質社會公平,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實現更高的社會效率,實現更高質量、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平正義。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資本和利益擴張的驅使下,人們過度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造成了個人利益與整個社會利益的明顯衝突”。 >>>More
經濟法的架構是什麼? 如下:
經濟法體系是由多層次、完整的經濟法系組成的統一整體。 人們普遍認為,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應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