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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條 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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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法規定,對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的人,對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的老人、青年、病者或者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種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也就是說,拒絕支援自己,知道自己應該履行自己的支援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傅亮 對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不贍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其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 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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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見的遺棄,如遺棄新生嬰兒; 遺棄未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遺棄未履行撫養能力的年邁父母的撫養義務。 判斷是否構成遺棄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1.被遺棄的物品。
根據現行《刑法》第261條關於遺棄罪的有關規定,遺棄物件是年老、年幼、生病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遺棄的情節。
從刑法的規定來看,要達到遺棄罪,必須拒絕贍養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情節惡劣。
拒絕支援是否有明確的標準?
是的! 首先,除了提供生存的必要條件外,除了提供生存的必要條件外,當生命和身體處於危險之中時,必須對其進行救援,更不能將他們置於危險之中。
另一方面,拒絕支援意味著將另乙個人的生命或身體置於危險之中,而在另乙個人的生命或身體處於危險之中時不幫助他人。
具體效能如下:
1)將需要支援的人轉移到危險的地方。這裡的危險地方只是相對於特定的受害者。 父母將嬰兒留在民政機關門前的,應當視為將需要撫養的人轉移到危險場所。
2)將需要支援的人從乙個危險的地方轉移到另乙個更危險的地方。
3)將需要支援的人留在危險的地方。
4)讓需要支援的人,例如肇事者離家出走,使本應由他支援的人無法得到支援。
5)妨礙需要支援的人接近需要支援的人。
6) 未能提供支援,例如未能提供經驗和必要的護理。
上述行為的實質是使老人、年輕人、病人或其他無法獨立生活的人無法得到撫養。
是否有加重情節的定義?
是的! 遺棄行為的情節令人髮指,其情節表現為被遺棄導致受害人重傷或死亡; 受害人因被遺棄而失去謀生手段,流離失所,被迫流落街頭乞討; 受害人因被遺棄等原因走投無路,被迫自殺。
3.遺棄行為的主體。
遺棄罪的主體不僅限於親屬關係,還包括因職業和經商而產生的義務,以及因法律行為和先前行為而產生的義務。
例如,孤兒院、療養院、精神病院和醫院的管理者有義務支援孤兒、老人、精神病患者和他們收留的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賣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與家人、監護人分離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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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老人、兒童、病人或殘疾人等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儘管有撫養義務,卻拒絕撫養他們,只要有這種愚蠢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遺棄罪。 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其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其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 故意只伴隨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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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條件是:
1.主體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義務;
2、需要具備支援能力;
3、有義務、有能力贍養而不撫養,導致受撫養人生活困難,情節惡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條。
父母有責任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義務贍養、支援和保護他們。
第1058條.
夫妻平等享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
老人、年幼、病弱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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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意思是:對老人、少幼、病人等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有贍養義務,拒贍養,情況惡劣行為。 一是遺棄罪的主體應當是負有撫養義務的人,二是遺棄人不能獨立生活,最後,情節加重構成犯罪。
這裡的惡劣情況與司法實踐相結合,一般表現為:長期得不到對受害人的照顧,不謀生**; 駕車或強迫受害人離家出走,致使受害人離家出走或者難以生存; 遺棄身患重病或無法自理的受害人; 遺棄對受害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所謂老人、少幼、生病或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下列條件的人:
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無生計**;
2)雖然有生命,但因疾病、年老、殘疾,無法照顧自己;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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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遺棄罪的法律方法如下:
2.犯罪主體必須是有法定贍養被遺棄人義務並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
3.遺棄罪的物件僅限於老年人、年輕人、病人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年老、年幼、患病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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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的主要特徵如下:(一)犯罪物件必須是老人、少年、病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遺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有能力贍養但拒絕履行,但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實施; (三)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負有贍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不履行贍養義務會給受撫養人造成困難和傷害,拒絕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
犯罪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實踐中,行為人將無行為能力的嬰幼兒、老人遺棄在人跡罕至的地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