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朋友去游泳,朋友不小心溺水了,我負責

發布 社會 2024-03-19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如因對游泳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及如何避免危險發生的預警和預見不足,導致同事與朋友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同行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如果溺水者不會游泳,而其他人會游泳,則可以視為對方的某種過錯(不應帶他從事他不能做且有一定危險的活動),並且疏忽與損害的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因此,其他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如果溺水的具體原因是由他人的危險行為引起的,例如打架、玩耍或惡作劇,導致受害者在深水中溺水。 視為前期危險行為造成的後果,當然應承擔民事責任。

    4.如果沒有過錯,也可以援引公平原則。 詳細法律規定,可以援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未在合理限度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有權賠償的人請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首先要看的是哪裡游泳,如果是普通的游泳池,你就沒有責任了,游泳池救助不力是負責的。

    如果是禁止游泳的地方,如水庫,組織者應負責。 如果你打電話,你就是組織者,如果不是你打電話,是他打電話,他就是組織者,如果兩個人約好了,無法證明,那麼可以說兩個人都是組織者,你還是半負責的。

    如果您自己去游泳時碰巧遇到它,您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這種情況需要根據情況來確定,如果沒有故意傷害,就沒有必要承擔法律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但也要看個人的能力。

    具體來說,您可以諮詢律師,或等待派出所的身份證明。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這在道德上是負責任的,這也取決於他的年齡和他游泳的地方。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總結。 您好,溺水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是,對於不會游泳的人,應履行勸阻和救援的義務,並因未能履行相應義務或表現不完善而承擔一定的責任。

    1、一起游泳的朋友之一溺水,另一方對煙霧的死亡有過錯的,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但如果另一方對煙霧的死亡沒有過錯,則無需對溺水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你承認他的溺水與你無關,你將不承擔責任,如果你不能證明,那麼你將承擔賠償責任。

    我和朋友一起去游泳,不幸我的朋友溺水身亡,我該怎麼辦?

    您好,溺水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是,那些無意中嫉妒游泳的人,應履行勸阻和救援的義務,並因未能履行相應義務或表現不完善而承擔一定的責任。 1、如果與他一起游泳的朋友之一溺水,另一人對煙霧的死亡有過錯,則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但如果對方對煙霧的死亡沒有過錯,則無需對溺水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你承認他溺水不關你的事,你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你不能證明這一點,那麼你將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

    如果不是召集人,並且已經履行了必要的救援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否則,需要承擔次要責任,視是否存在過錯而定。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宋相國的資訊,也可以點選我的頭像,一對一諮詢,為你更詳細的解答,謝謝大家的理解。

    如果是召集人,但他沒有叫他自己來。

    你在那裡嗎。 他自己來,就是對自己負責,而且主要對自己負責!

    在這種情況下,賠償金是多少?

    在? 如果您沒有過錯,則無需支付賠償金,並且您有義務提供幫助。 具體金額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金額不確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這是乙個你可以看看的案例,案情顯示,丁一。

    劉紅, 蘇青.

    陳溫, 趙華.

    同伴關係。 2020年5月的一天,五個人聚在一起吃飯喝酒,一直到晚上11點。 演出結束後,五人並沒有回家,而是趁著酒在公園的湖裡游泳。

    五人脫掉衣服,在“湖裡有危險,禁止游泳”的警告牌下,先後下水。 丁毅不慎滑入深水區,現場同伴立即呼救並報警,救援隊趕到現場,將失去生命體徵的丁毅打撈上岸。 丁怡的父母隨後向水務局、街道辦事處、自來水公司及其監護人、湖區管理單位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法院認為,該湖是開放的生態觀景湖,不是商業游泳場所,水務局和街道辦事處作為景區湖的管理者,僅負有確保湖水利設施安全的義務,管理者在湖邊許多顯眼的地方設定了禁止游泳的警告標誌,供進入公園玩耍的人使用。 並已履行安全提醒義務,因此水務局和街道辦事處對丁乙溺水身亡不承擔民事責任。

    丁毅和另外四個同學決定,在觀景湖邊玩水的行為應該是乙個邀請,他們五個人都邀請了。

    十。 行為能力有限的六七歲少年,應該能夠預見到在湖裡游泳的危險,而這五個人,明知禁止在湖裡游泳,自己也不會游泳,就深夜下湖,喝完酒練習游泳,這大大增加了危險性, 而被邀請參與危險行為的五人,以及丁毅不小心滑入深水區,導致悲劇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丁毅應承擔本案主要責任,其他四名學生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因此,法院決定由劉紅、蘇青、陳溫、趙華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10%,共計84658元,由於四人均為未成年人,由四人的監護人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美好歲月的悲慘溺水令人心痛。 然而,缺乏家庭監督和孩子自身的安全意識是應該反映的地方。 主審法官表示,生命的損失值得我們每個人保持警惕,社會、家庭、學校和各職能部門都要重視,加強未成年人安全防範意識,不要讓悲劇再次發生。

    所有名稱均已更改)。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知道。 一起去游泳,其中一人溺水身亡,是同伴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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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法律義務確保游泳者之間的安全。

    事發時,游泳活動是同學朋友自發組織的,不存在誰組織的問題,也不是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的群眾性活動。 從游泳參與者的角度來看,參與者是平等和自律的,因此參與活動的成員彼此之間沒有法定的安全義務。

    2.在河裡游泳和溺水是他自己冒險的結果,其他學生不該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他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因其他參與者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其他參與者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損害,則這不適用。 ”

    為最大程度避免溺水事件的發生,學校和監護人要共同加強對未成年人行為模式、行為責任、法律意識等方面的教育,廣泛宣傳溺水預防和游泳安全知識,提高未成年人的自律水平。 此外,沒有保護被邀請一起外出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義務,但有與其年齡相似的基本義務。

    對於開放營業的游泳池,同伴之間沒有這種安全義務。 然而,當游泳場地是一片陌生的水域時,左的同事意識到池塘的深度和危險程度。 那麼,這些同事和左某有義務互相幫助,在受傷發生時及時給予幫助,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中,本次游泳賽事的組織者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年滿16周歲的朋友一起游泳,其中一人溺水,另一人對溺水有過錯的,應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 但是,如果對方對溺水沒有過錯,則無需對溺水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威斯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未成年溺水同伴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一起游泳並溺水,同伴通常不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父母是法定監護人,有依法教育、監督、管理和保護子女的義務。

    1. 誰對脫離的未成年人負有照顧義務。

    1、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參加活動,成年人對脫離監護人、受託人監護的未成年人負有依法照料和保護的責任,如未履行充分的安全防範措施及後續救助責任,將對他人遭受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2、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應切實監護和教育子女,避免悲劇發生。

    二是孩子溺水了,誰該怪。

    1、一起在野外游泳的參賽者有義務互相照顧、互相救助,如參賽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應對其他參賽者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水庫管理人有義務保證水利設施完備、功能完好,但沒有義務保證游泳者進入水庫的安全。

    3、未成年人到水庫游泳不慎溺水的,監護人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3. 如果未成年人一起游泳並淹死其中一人,另一人是否負責?

    1、未成年人擅自外出溺水身亡的,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其他未成年兒童受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沒有相互監督、照顧和救助的法律義務,如無主觀過錯或違法行為,不承擔兒童溺水死亡賠償責任。

    2、但畢竟孩子是和他們一起玩的,死亡的嚴重後果,其他孩子的監護人應該以合理的方式給予適當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照以下順序擔任監護人:

    a) 配偶;2)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叫朋友去游泳,朋友不小心溺水了,我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種植人的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默示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財產部門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他的人身事故,他不負責任。

    如果溺水者不是游泳者,但其他人可以,那麼冰雹抓地力可以看作是對方的某種過錯(不應帶他去從事他不能做的危險活動),疏忽與損害的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因此,另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只是我們倆相距兩公尺左右,他不小心潛入或踩到裂縫坑里,在宴會上大喊大叫,然後我和朋友去救他,她趴在我們身上,我和朋友差點被淹死,最後, 我的朋友被淹死了,我們兩個人有什麼責任。

    如果你是成年人,你會游泳嗎?

    成年後,我們去了,有四個人,他們都不會游泳。

    太可悲了。 現在是我們三個人的責任,我們去游泳的時候,我們四個人討論一下。

    這應該有點法律責任,但並不大,放心。

    就是這樣,我現在哭了,我的眼睛紅了<>

    如果朋友溺水與朋友溺水之間因游泳時可能發生的危險而如何避免危險的發生、缺乏預警、缺乏預彎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那麼同事與朋友溺水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我每年都聽說溺水,唉!

    嗯:知道了。 謝謝你,我們現在正坐著玩筆錄,現在警察叔叔叫我們去和他們的家人談判。

    <>記住以後不要再做這樣的事情,如果更危險,要保持警惕。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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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個回答2024-03-19

你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希望你謹慎一點,不要把自己當女人,你可以打電話給他過來回覆他,請他吃飯什麼的也沒關係。

14個回答2024-03-19

我不認為它會被逆轉! 他太依賴母親了,不能自己做婚姻決定,所以就算你勉強結婚,那麼多婆媳矛盾,磕磕碰碰,他肯定不會站在你這邊,到時候你更委屈。 你還不算太年輕,是時候考慮一下你的現在和未來了 當然,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41個回答2024-03-19

道歉並說一些溫暖的話。

3個回答2024-03-19

朋友是我們成長道路上的良師益友。 朋友是我們人生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夥伴,也是我們成長道路上的良師益友。 >>>More

27個回答2024-03-19

你們不必告訴對方,只要在你覺得有必要的時候告訴對方,畢竟要真正在一起,你們必須彼此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