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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假期間,員工不是按個案支付工資,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支付工資。 日工資並不完全是員工的日工資,它是“當月發薪日的月工資計算基數”的結果。 發薪日是指制度工作日加上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天數,例如,在標準工時制下,每月天數是從週末減去每月天數後的發薪日。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規定了工資計算依據:“(1)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無約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可以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協商結果為集體工資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所屬崗位(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一)連續工作滿兩年的,病假工資為上述計算基數的60%; (二)連續工作滿兩年但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為上述計算基數的70%; (三)連續工作滿四年但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為上述計算基數的80%; (四)連續工作滿六年但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為上述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作八年以上的,病假工資為上述計算基數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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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受傷,公司必須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80%。 如果公司無故以書面形式解雇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公司可以直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其權益,並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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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不發工資,可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達成調解協議後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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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在病假期間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在法定醫療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自行決定支付方式。
醫療期間是指企業職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休息的期限。 醫療期間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歡笑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法律依據:企業員工病傷或者非工傷醫療保障規定
第四條 就醫期限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學分,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第五條 在醫療期間,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這叫無故解雇,根據《勞動法》第47條的規定,每一年應補償乙個月的工資,最多12個月,如果工作滿20年,則應補償12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