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醫療事故時如何儲存證據

發布 社會 2024-03-0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儲存患者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檢查報告、收據。

    2、影印醫院儲存的材料,包括醫院儲存的住院病歷和門診病歷。 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或之後申請證據保全。

    3.《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十一條 將來證據可能被毀、難以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由於情況緊急,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財產,責令對方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懷疑輸血、輸液、注射、拔取、醫療器械等有問題的,應立即查封血液、藥品、藥品包裝、醫療器械等實物;

    2、懷疑檢查、化驗或手術有問題的,應將病歷原件和檢查報告封存;

    3、手術中切除的器官、組織應及時送去病理檢查;

    4.如懷疑患者死因有問題,應當在48小時內進行屍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相反的。

    您需要保留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您的醫療記錄等。

    您只需要證明您在這家醫院就診!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醫院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證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一般來說,患者需要儲存的證據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患者儲存的門診病歷、報告表和醫療收據。 證據的另一部分是指醫院儲存的資訊,包括醫院儲存的住院病歷和門診病歷。

    為避免醫院在發生爭議後銷毀、更改或增加內容,患者應及時要求影印、封存相關病歷等資料。 封存的材料應在封條上簽上患者姓名和醫院的姓名,以免損壞材料。

    如果糾紛涉及輸液過敏、藥物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有異物等,最好由患者在現場密封實物,並對過程進行書面記錄。

    1.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

    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計算,並支付憑證,但不包括原病的醫療費用。 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損失時間工資。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患者因誤工減去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員工上年度平均年薪的3倍以上,按3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年工資計算。

    3、住院餐補助。

    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全國模範家鄉總參謀部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送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同的,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年薪計算。

    5.傷殘生活津貼。

    根據傷殘程度,最高賠償額為自認定傷殘當月起30年,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0歲以上,不超過15歲; 70歲以上者不得超過5歲。

    6. 殘疾用具的費用。

    因殘疾需要配製代償功能器具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按照通用器具的成本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貼標準計算。

    8、交通費:需要陪同的患者及親屬轉運過程中,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交通費,特殊患者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 造成患者死亡的,由參與處理事故的患者的兩名親屬的合理交通費用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精神損害不予賠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行為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個人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頒布,醫療事故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將來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難以取得的,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但是,醫療事故從發生到訴訟是乙個漫長的過程,在提起訴訟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大多為時已晚,醫生和患者都難以接受和承認,因此醫生和患者很少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病歷和可疑醫療物品的儲存,要求醫生和患者自行進行證據儲存。 這種規定符合醫療事故處理的流程和時限,是實踐中的常用工具。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一般來說,醫療事故患者需要儲存的證據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患者儲存的門診病歷、報告表和醫療收據。 另一部分證據是指醫院儲存的材料,包括醫院儲存的住院病歷和門診病歷。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封存、扣押排紅、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記錄等方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死亡病例塵記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開封。 密封的病歷可以影印,由醫療機構儲存。 根據法規要求,病歷的封存必須通過以下方式進行:(1)醫生和患者共同封存、解封,任何一方封存、解封無效。

    2)如果難以區分主觀和客觀病歷,所有病歷都可以封存。(3)封存的物品可以是病歷原件或影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措施保護梁曉全。 但醫療事故從發生到訴訟是乙個漫長的過程,提起訴訟後往往為時已晚,醫生和患者都難以接受和識別隱藏的草稿,因此醫生和患者很少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病歷和可疑醫療物品的儲存,要求醫生和患者自行進行證據儲存。 這種規定符合醫療事故處理的流程和時限,是實踐中的常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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