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權引發醫療糾紛的案例有哪些?

發布 社會 2024-03-0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你可以去人民法院網站檢視判決書,有很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許多,未經家屬同意或未經患者同意,就造成了侵權行為。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應當提供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醫療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00條 第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關於醫療侵權行為的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提到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對患者實施侵權行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長英鐵規,過失致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過失致患者人身傷害,對由此造成的財物和精神損害是否以及如何賠償而產生的糾紛。

    1. 脊椎按摩醫療機構對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醫療機構對患者造成損害,在診療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承擔責任: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過程中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對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規定的;

    3、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的;

    4. 偽造、篡改、銷毀病歷的。

    2、在什麼情況下,法律應承擔醫療保險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

    3) 遺失、篡改、篡改或非法銷毀病歷。

    3.醫療事故與事故中醫療損害的區別。

    許多患者認為,每當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他們就會聲稱醫療事故,這是不正確的。 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過程中遭受損害,醫療器械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再需要為了獲得賠償而構成醫療事故。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診療活動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和處理,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由此可見,醫療事故已經侷限於行政責任認定範圍,醫療損害是民事賠償請求的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明確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要求和理由等。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糾紛解決申請。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1.談判。 醫生與患者就賠償問題進行談判,達成協議,雙方簽訂協議,協議可以公證或由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調解(在第三方支援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約定仲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清除障礙物、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說明病人的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進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醫療程式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具體的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徵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解釋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解釋,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履行前款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危險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採取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

    3) 遺失、篡改、篡改或非法銷毀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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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宴席法》的規定,侵權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看出,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行政途徑,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