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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夫妻法定個人財產範圍內,下列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領取的殘疾人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四)單面專用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軍人個人財產的; (六)軍人復職津貼、自營職業津貼中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個人財產; (七)婚前一方購置並以自己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借款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租金所有權視為登記名所有; (8)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以出資人子女名義登記的,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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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以下財產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財權所得;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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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基本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車,另一方是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公積金和社保,以及個人賬戶中的積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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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
如工資、營業收入等。
個人財產以個人名義。
您可以檢視詳細資訊,並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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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領取的勞務報酬、工資、獎金、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智財權收益; 繼承或贈與的財產是共同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一方的後悔; 僅供一方使用的日用品等是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四)單面專用生活用品; (5)接觸當歸的一方應當銷毀的其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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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智財權所得等財產。
個人財產:婚前一方的財產、人身傷害的補償或補償,以及供一方專用的日用品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相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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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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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夫妻離婚或償還外債時經常引起爭議的重要問題。 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平等。 同時,該法第18條也明確規定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範圍: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領取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其他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被確定為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用品;
應屬於一方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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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即婚後的個人財產。 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婚後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獨有的其他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在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送給雙方的外,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四)單面專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屬於一方的其他財產,包括配偶一方用於職業、工作、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的財產; ** 軍人保險費、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一方具有個人性質。
定性補貼、人壽保險費、醫療費用、傷殘費用、醫療保健費用等; 一方在社會貢獻中獲得的榮譽獎、獎章等; 雙方同意為個人所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換的財產和財產權。 婚姻應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
自離婚登記之日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具體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利潤;
(三)智財權所得: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顯可得的財產所得;
(四)繼承或者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以軍人名義發生復員費、自營職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收入乘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年平均收入;
(六)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費、破產安置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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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各項福利政策所得和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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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基本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車,另一方是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公積金和社保,以及個人賬戶中的積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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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甲方或者乙方的財產:
1、甲方或乙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它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繼承或捐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2、甲方或乙方因身體受傷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上述“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資產。 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對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由個人獨佔所有,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將殘疾人的醫療費和生活費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受到有效傷害和殘疾人過上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
根據第17條第(4)款的規定,通過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為尊重立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障公民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如果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載明財產只遺贈或者贈與給配偶一方,另一方無權享有, 則該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專有財產,屬於配偶一方個人。這項規定的另乙個意義是防止另一方配偶濫用遺產或贈與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一方使用的日用品具有專用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衣物、鞋帽等,應當為夫妻專用財產。
第。 2.根據《婚姻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第。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果實和自然公升值是個人財產。
第。 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父母一方的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的子女名下,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僅贈與其中一方的。根據《婚姻法》,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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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平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
(四)單面專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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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基本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車,另一方是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公積金和社保,以及個人賬戶中的積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如工資、獎金、稿件費、利息、股份分紅、收禮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