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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這也是乙個道理,不是一定要給任何人,需要具體分析,兩歲以下最基本的東西就是給女人的。
根據判決時的年齡,不過差不多,基本上都是這個年紀,需要更多的媽媽,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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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須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選擇其中一方: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2、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子女與子女同住,但若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獨居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孫子女, 兒童與父母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3. 如果父母之間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兒童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
1. 離婚子女一般判給誰?
1.哺乳期撫養子女:“離婚後,哺乳期子女原則由哺乳期撫養。 “這是因為母乳餵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有利。
為了寶寶的生長發育,夫妻離婚後,所有哺乳期的孩子都應由哺乳母親依法撫養。
但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孩子出生時沒有母乳餵養。 在此類案件中,夫妻離婚時,司法解釋規定,兩歲以下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但是,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也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孩子,或者母親的不當行為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或者母親因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法撫養孩子。
2.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與父親生活在一起,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2.改變子女撫養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後,如果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如果雙方不能就此達成協議,則應另行提起訴訟。 這是因為:
在新情況下,這一要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和婚姻財產的處置,而是在原離婚案件發生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費方面出現了新情況。 因此,它不是對原離婚案訴訟程式的延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中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判決或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因此應作為新案件單獨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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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歲以上兒童的監護權:
1、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優先: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沒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2、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子女與子女同住,但若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獨居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孫子女, 兒童與父母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3. 如果父母之間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兒童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撫養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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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將優先考慮有條件更好的父母撫養孩子。 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父親和母親都需要同住,主要考慮因素有: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孩子的責任感、與孩子的情感親密度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一方:
1.因其他原因絕育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
2.孩子長期與他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主要是指夫妻長期分居的情況;
3.如果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父母有其他子女; 其他子女是指對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
4.另一方不宜與孩子同住,因為與孩子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5.離婚後一方難以再婚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考慮;
6.孩子與祖父母獨居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照顧孫子; 5-6歲不是子女撫養費的法定優先事項。
但是,如果8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其有爭議的父親和母親生活在一起,則應考慮兒童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成年子女的義務,或者沒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承擔贍養費。
第一千零百六十八條 父母有權利和義務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結婚權,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或者婚後生活。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得因父母婚姻關係的改變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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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權,這通常是基於他們在判決時的年齡。 目前,只有以下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如上所述,司法解釋沒有界定年齡確定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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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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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哺乳期撫養子女的原則是與母親一起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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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怎麼判斷,怎麼判斷。
兩歲的兒子在玩冰箱時渾身發抖,可能是因為被凍住了。 洩漏也有可能已經帶電。 正是那個小小的靜電被擊中了。 最好讓您的孩子遠離這些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