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取證,法務會計的法律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3-1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務會計鑑定一詞是中國法學者在1954年翻譯蘇聯教科書《會計與司法會計鑑定》時獲得的。

    法務會計一詞,即“司法會計”和“會計”,在“法務會計”一詞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和功能。

    “司法會計”一詞中“司法”一詞的含義是指訴訟,它界定了司法會計鑑定活動的社會屬性,即司法會計鑑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它使司法會計與會計審計活動中的會計鑑定區分開來。

    “法務會計”一詞中的“會計鑑定”一詞是指其內容為訴訟活動,因此可以將法務會計鑑定與法醫學鑑定和司法筆跡鑑定區分開來。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務會計與法務會計的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的目的是為自己的客戶的利益提供會計證據,並提供減輕或免除責任的辯護。 1、為認定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 2、為解決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 三是為維護企事業單位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務會計的目的是識別司法活動所需的證據,使訴訟活動能夠順利進行。

    6.法務會計和司法會計有不同的訴訟模式。

    法務會計師在法律訴訟中被稱為專家證人。 專家證人制度最初是英美法系國家證據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 專家證人通常由當事人自行確定和委託,由法務會計的管理制度、行為準則、道德規範組成的提供此類專業服務的有機體制可由當事人同時聘用,稱為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

    法務會計師通常涉及較為複雜的財稅利益案件,由於法律與會計的系統性、複雜性和緊密結合性,需要精通會計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會計實務經驗,熟悉相關法律,特別是程式法和證據規則。 因此,對法務會計師的要求比一般專家證人的要求更嚴格。

    在法律訴訟中,法務會計師被稱為估價師,與大陸法系下的會計估價師相同。 鑑定人必須是具有解決案件某些專門問題的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不能由機關、團體、單位、組織等擔任鑑定人; 應與本案無利害關係,否則,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任用或者聘用。 因此,鑑定人被視為法官的助理,由法官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任命和聘用。

    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訴訟案件中遇到的財務會計專業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以司法會計為主解決的。 作為我國鑑定師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為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財務會計專業問題而設計。 可以說,我國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最初表現為司法會計鑑定制度,很難將兩者完全分開。

    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為相關訴訟提供法律支援,為企業提供防範欺詐的幫助等,我們將面臨法務會計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場需求缺口,這迫切需要我國建立成熟可行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來指導和規範其發展。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司法會計鑑定是指依法取得相關司法會計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師,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會計原則和方法,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鑑別和判斷,並通過檢驗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計算、驗證、驗證和監督。從而達到查明財務會計事實的目的。法務會計鑑定的物件是訴訟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 與其他法務評估一樣,法務會計取證需要通過檢查材料獲得識別和確定專業問題所需的資訊。

    申請司法會計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從事某類法務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具有從事某類法務業務相關職業資格或高校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某類法務業務經驗,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法醫行業的法律規定是:

    因故意犯罪、濫用公職罪受到刑事處罰,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吊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巨集觀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工作。

    法務會計鑑定中的材料包括:

    1、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如:財務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資料;

    2.財務會計資料的證據,即被訴訟標的確定為證據的財務會計資料部分。

    3、與鑑定事項有關。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的一般原則

    第五條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責任制。 法醫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其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法醫鑑定員不得會見訴訟當事人或違反規定聘請的人員。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務會計的範圍沒有法律規定,實踐中一般在以下情形下提出法務會計鑑定:

    1、在調查過程中,偵察人員無法解釋相關會計資訊;

    2 計算犯罪金額需要會計原則和方法;

    3、調查人員對證明案件事實的相關會計資料的理解有不同意見;

    4、案件複雜,涉及大量會計資料;

    5. 被告提交了有正當理由的申請,要求委任進行法務會計評估;

    6. 被告有正當理由提出進行法務會計鑑定;

    7.其他需要法務會計鑑定的事項。

    1.從提起民事訴訟到判決的時間。

    法律規定了結束法庭訴訟的時限。

    1.一審:簡易程式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普通程式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延期須經上級法院批准。

    2、二審:對判決上訴3個月; 對裁決上訴的30天司法評估,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 如果確實需要延期,可以在向客戶說明原因後延長至30天。

    確需延長複雜、疑難案件鑑定期限的,經負責鑑定負責人的法醫鑑定機構批准,經委託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天。

    3.法醫精神病鑑定和法務會計鑑定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包括面板裂隙,一般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 鑑定過程中補充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鑑定時間不計入庭審時限。

    2.離婚案件中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分為以下幾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者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和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開戶發票等。

    2.物證,即任何能證明案件真實性的物品。

    3.視聽資料,即夫妻雙方、戀人共同拍攝的以錄音、錄影、錄音帶反映的聲音或影象、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等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就其知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口頭、書面陳述,如配偶的違法行為被親戚、朋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的陳述,即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例如,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對話記錄。

    6.鑑定結論,即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研究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問題後得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鑑定部門鑑定。

    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交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檔案上簽名或者蓋章。

    7.勘驗記錄,即勘驗人員在現場視察時所作的記錄。 例如,當配偶遭到毒打或毒害時,警察報案,公安人員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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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14

法醫鑑定的種類很多,對不同型別法醫鑑定所需材料的要求也不同。 鑑定所需的材料通常包括:授權委託書、身份證、鑑定所需的樣品和樣品等; 鑑定委託書; 病歷包括受傷後的所有門診病歷、入院病歷、手術紀要、出院紀要等; 如果是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證明; 如果沒有責任證明,將對事故進行說明; 其他案件,應當對辦案部門查明的案件事實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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