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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決權可以理解為公司股東的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例如,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則有5個**東,出資分別為30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和100萬元, 那麼 5** East 分別擁有 % 和 10% 的投票權。股份****是“一股,一權”,股份****共有5000萬股,一**東有1000萬股,有1000萬股,有500萬股,有500萬股。
2、累積表決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股股份與擬選舉的董事、監事人數具有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例如,一家公司需要選舉5名董事,共計1000股公司股東,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的股份; 其他九名股東共持有490股股份,合計持有公司49%的股份。 在直接投票制下,每股有一票表決權,持有51%股份的大股東將能夠選舉自己選出的所有五名董事,其他股東將沒有發言權。
但是,如果採用累積表決制,則表決權總數變為1000 5=5000票,控股股東持有的總表決權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持有的總表決權為2450票。 在累積投票制下,股東可以集中投票選出一名或多名董事候選人,當選的董事按得票數的順序確定,因此理論上,其他股東至少可以選舉兩名自己的董事,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最多只能選舉三名自己的董事。
3、採用累積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東利用其投票權操縱董事選舉。 控股股東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表決制,防止大股東獨佔一股權益。
4、有限責任公司變動股份時,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
假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為4000萬元,轉為股份後,股本最多只能為4000萬元。 淨資產=資產-負債,即公司資產減去負債的餘額為4000萬元,但如果變動的股本超過4000萬元,公司的淨資產將被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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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幹什麼?例子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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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一節 設立。
第二節 組織結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的設立和組織。
第一節 設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和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關於上市公司組織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的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8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11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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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III)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
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單獨或者集體以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不能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
簽署公司章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為設立公司而履行設立公司職責的,視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包括股東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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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第四高司法解釋,《公司法》規定,如果董事會不能對股東的申請作出決定,法院應予受理,如果股東大會的決議不成立,公司可以列為被告,如果公司不召開會議, 未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出席人數不符合要求,無法決定決議,接受訪問公司特定資訊的請求的,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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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法》與《公司法》的區別,光是名稱就包含在中國公司名稱中"****"這個詞就是公司,實質上,公司可以看作是乙個獨立的公司"人"一般情況下,即使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資產範圍內償還,不能要求公司投資者(股東)承擔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的債務而所有如公司、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分公司等,開展纖維帶生產垂直生產經營的單位均為企業。 其中,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不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其債務不僅要由企業自有財產承擔,如果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要由投資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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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0條規定了公司的管理者及其職權。 經理只是軍團內的乙個職位頭銜,由董事會任命或罷免,對董事會負責。 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做出戰略決策,以實現董事會設定的業務目標。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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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一)《公司法》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 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第二條 因《公司法》施行前的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爭議並提交人民法院的,時年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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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第四高司法解釋,《公司法》規定,如果董事會不能對股東的申請作出決定,法院應予受理,如果股東大會的決議不成立,公司可以列為被告,如果公司不召開會議, 未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出席人數不符合要求,無法決定決議,接受訪問公司特定資訊的請求的,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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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一條適用於人民法院尚未審結、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 第二條 在司法執行正式撤銷司法程式前發生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爭議的,時時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款規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逾期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期限的,納魯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連續持股超過180日,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屆滿的持股期限; 公司持股合計1%以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持股的股份總數。 第五條 對公司法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二)第一條 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基於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公司連續兩年以上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三)簽署公司章程,為設立公司而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職責的,視為公司的發起人, 包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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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III)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二)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基於下列理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 (一)公司連續兩年以上不能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三)簽署公司章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職責的人,視為公司的發起人, 包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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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審理有關民事糾紛案件時,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程度對公司負有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負有責任。
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金額,您申請工商登記時計畫出資的金額,您決定的金額,申請時不需要在銀行存錢,但必須在兩年內繳納。 實收資本是指您必須履行承諾,在兩年內完成資金,將資金存入銀行,通過銀行信用證明或通過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註冊資本確實應存入銀行,已經到位。 認繳資本是指獨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承諾出資的資本額,但實際上不需要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實,因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沒有註冊資本。 >>>More
《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出資的規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所有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2、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股東出資方式; 3、第八十條 ****股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註冊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集資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More
企業法人是法人的一種,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組織。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業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 《民法通則》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按國家規定擁有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結構和場所,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批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