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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住宅建築專項維修基金是保修期屆滿後對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進行大修、修理、更新、改造的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的公共區域通常包括:
地基、承重牆、柱、梁、樓板、屋頂、室外牆、走廊、樓梯間、走廊等; 共用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道、非運營式停車庫等。
法律依據:《住宅維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有部分,是指單棟住宅的所有人或者單棟住宅的所有人與與其相連的非住宅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共有的部分, 一般包括:地基、承重牆、柱子、梁、樓板、屋面及室外牆、大廳、樓梯間、走廊等。
本辦法所稱核宴設施裝置,是指住宅業主或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在玄石州共同擁有的附屬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 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文化體育設施及房屋共用設施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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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建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保養,其本金由銷售單位和買方共同籌集,款項歸業主所有,其使用需要經各級批准。
[法律依據]。第四條 住宅專修資金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項賬庫、專項資金、業主決策、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商品住宅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專用住宅維修資金,一期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當地住宅建設安裝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的5%以上8%。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住宅一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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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住宅建築的專用養護金屬歸業主所有,並作為專項資金用於在發生質量問題時對此類房屋進行維修。 我國法律規定,相關購房者在購買此類房屋時應繳納一定比例的房屋維修基金,一旦房屋超過相關房屋保修期,就可以有錢進行維修。
1. 住宅建築專項維修資金由誰擁有?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由此可見,專項維修基金應為業主的財產,而且大多數情況下,該基金由物業管理公司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管理,但最終住宅物業的專項維修基金仍歸業主所有。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裝置維修管理辦法》規定,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商品房銷售單位應將收取的維修費轉交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資金轉入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經費歸業主共有。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用部位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大廈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大廈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2. 費用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商品住宅與非住宅建築之間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其擁有的財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售後公用房之間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裝修費用,由相關業主與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入金專用維修資金比例分攤。
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擁有的財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售後公用房與商品房或者非住宅建築之間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更新、裝修費用,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相關物業。 其中,售後公屋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屋銷售單位按照入金專用維修資金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維修、更新、改造,涉及未售出商品房、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按照未售出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裝修費用。
這類資金只有在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後才能申請,需要得到整棟樓的多數同意,並且必須寫出相關的申請表。 向我國房屋維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這類部門會調查房屋的實際情況,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出具此類維修**進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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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c**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和銷售單位共同交存。其中,業主交存的部分歸業主所有,從轎車銷售款中提取的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出售空置單位。
城市管理執法局由當地市町村管轄**。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市管理局”或“城市管理”,是負責中國大陸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 其前身是“城市管理辦公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乙個國家機構。 後來,城市管理部門逐漸併入各地行政機構,成為行政機構“城市管理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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