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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根據其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2、《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3.《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七條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中一方子女, 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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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婚前簽署並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購房合同。
那麼,房子在婚前屬於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權屬於登記人。
《婚姻法》規定,另一方在取得結婚證後可以要求償還貸款金額的一半,婚後自還款起可以要求一半的住房增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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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是男方在婚前購買的,離婚時將房屋歸還給男方,婚後還款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女方有權分割還款額和相應的增值部分。
如果有證據證明抵押貸款是由男方父母支付的,這部分應視為對男方的禮物,女方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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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仍然是乙個男人的。 女方只能在婚後獲得女方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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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失效,《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的新規定如下: 1、夫妻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動產由雙方自行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2、如果屬於個人財產,則不需要分配,誰的房子屬於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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