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3-05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第一責任人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領導)。 直接責任人是直接負責工作的特定部門或人員。

    一旦出現問題,需要承擔責任,直接責任人就是第一責任人的“盾牌”,承擔主要責任,優先給直接責任人,再與第一責任人打交道,並支付連帶責任。

    通常,兩者之間還有主管領導(通常是主管副手)的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第一責任人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指法定代表人或第一領導,第一責任人不是乙個法定術語,而是適用於各種合同,直接責任人是具體部門直接負責或從事工作的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不同的是,第一責任人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是直接負責工作的特定部門或人員。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第一責任人一般是大領導,直接負責的人一般是副主管,直接責任更大。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前者是主管,後者是直接負責或負責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第一責任人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指法定代表人或第一領導,第一責任人不是法定術語,但適用於各種合同,直接責任人是具體部門直接負責或從事工作的人。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部責任。

    可以看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例如,如果乙個礦井出現安全問題,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生產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二責任人,施工工人直接負責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紀責任人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對肢體還肢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領導責任人,是指黨的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上司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後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人,是指黨的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在應當管理或者參與決策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後果負有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包括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第一責任人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領導),直接責任人是直接負責的具體部門或下屬。

    做這項工作的人。

    承擔責任時,直接責任人是第一責任人的“盾牌”,先處理直接責任人,再處理第一責任人。 通常介於兩者之間。

    還有負責領導(一般是副主管)的責任。

    擴充套件材料。 《中共中央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責任人員的玩忽職守和瀆職責任分工。 分。

    是直接責任人、主要領導負責、重要領導負責。

    “直接責任人”是指在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

    黨員或黨員領導幹部。 如果有領導幹部是黨員,即使他們是重要的黨員,如果他們直接參與研究和決策。

    如果乙個具體的問題或事項是由黨決定的,黨員和領導幹部是直接負責的,而不是對領導負責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主要負責人也是主要負責人。

    第一責任人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不是乙個法定術語,但它適用於各種合同。

    主要責任人的具體表現形式很多,按照慣例,在單位中承擔主要責任的領導在法律上統稱為主要責任人。 但是,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的含義,只能從單位的性質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來詳細確定。

    該術語的具體物件會根據其所在的行業而略有不同,因此您應該參考該領域的法律和行業的不成文規則或雇主的規定。

    因此,主要負責人和第一負責人的意思應該大致相同。 擴充套件材料。

    《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單位法定代表人(又稱法定代表人),即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董事(經理)等; 公司製董事會主席,國家機關最高行政官員;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等

    最新 (2 條目).

    匿名使用者你好!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一般要追究主要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那麼,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有什麼區別呢?

    主要負責人一般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第一任首席執行官,第一責任人為公司副領導,直接責任人為事件的直接負責人。 感謝您的閱讀!

    次子。 間接責任

    直接責任的對稱性。 民事實體對與其有特定聯絡的其他人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間接責任實質上是民法中“自我責任”的例外,是根據現代民法中的**制度、監護制度、保險制度、連帶責任制度等特殊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從形式上講,間接責任可以是無條件的替代責任,例如雇主對其雇員在僱傭範圍內犯下的不當行為的責任; 也可以是一種先付責任,如當被保險事故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時,保險人有責任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它也可能是某種補充責任,例如,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監護人對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的侵權行為的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存在以下差異:

    1.表示的含義不同。

    第一負責人不代表個人,而是乙個單位,直接負責人代表個人。

    2.要履行的義務不同。

    第一負責人必須履行對整個單位或組織的義務,直接負責人必須履行其個人義務。

    3、承擔不同的責任。

    直接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第一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負責人是社會階層、行業、組織和個人,首先要承擔在道德、經濟、法律和制度方面履行某些事務的義務和權力; 也叫第一責任制,所以叫。 它是第乙個承擔賭注的人。 比如道德行為。

    法律規定的法人、法定代表人等。

    直接賠償責任的對稱性,“間接賠償責任”。 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應當直接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現代民法的“自我責任原則”,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應直接承擔其行為的後果; 造成違法侵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這一基本原則受到各國法律中的監護制度、**制度、連帶責任制度等法律制度的限制。 因此,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並列的法律情況。 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與違法行為人有特定聯絡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承擔無條件的轉承責任、預付款責任和補充責任等,理論上稱為間接責任。

    延伸資料:自近代以來,普通法和大陸法系都遵循以下基本規則: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應對其行為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造成違法侵害的,應當承擔直接民事責任。

    從理論上講,它被稱為“自我責任原則”。

    但是,在現代國家的法律中,這一原則受到監護制度、**制度、保險制度、連帶責任制度等特殊法律制度的限制。 這就造成了一種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並列的法律局面。 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的特殊規定,與行為人有特定聯絡的間接責任人可以承擔無條件的替代責任、事前付款或補充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需要確定責任人的情況是發生安全事故時需要追究責任的情形。 負責人是需要負責的人,一般說來就是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說是負責人。

    第一責任人一般是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是直接負責工作的人。 主要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之間可能存在從屬關係,當然也可能是同乙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整頓。

    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給予開除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分或者開除的,自刑罰終結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生產經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 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終身不得擔任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第一責任人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是偷稅漏稅,就要看稅務機關的認定了。 只要公司繳納稅款和罰款,並且能夠按時繳納,就不會再有個人責任了。

    如果公司沒有補繳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稅務機關會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然後對法定代表人、會計主管、辦理會計師等進行調查。 同時,針對財務人員舉報公司偷稅漏稅行為,公司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或補償。 公司偷稅漏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中多列費用或者漏報、少報所得,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納稅申報,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逃稅罪。 納稅人漏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未繳納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繳納或者少繳前款所列方式少繳預扣、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未報納稅,未繳納或者少繳應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未繳、少繳的稅款和逾期罰款,並處未繳、少繳稅款數額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虛假納稅申報或者未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納或者少繳所扣代收的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

    實施第一款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依法繳納應繳稅款,繳納滯納金,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偷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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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將巡檢使用電單車管理納入檢查內容。 專職巡查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下列使用巡邏電單車的違規行為,可以當場扣留巡邏電單車或者對當事人進行警告; 情節嚴重的,移交巡警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1、未按規定使用巡邏電單車、濫用警燈、警笛、未按規定攜帶電單車牌照,或者盜用、轉讓車牌; 2、如非工作需要,巡邏電單車將停放在賓館、旱娛樂場所或風景區旅遊區; 3、駕駛巡邏電單車違章或違規,不服從交巡公安部門; 4、擅自噴塗巡邏電單車外觀標誌,以及偽造、塗改巡邏電單車車牌; 5、駕駛巡邏電單車時未戴安全帽; 6、車輛保養不及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7、車輛未在限期內參加檢查或超過保險期限仍在道路上行駛的; 8、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及時向公司主管、檢查組、辦公室報告。 >>>More